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美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壽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陳清哉
被 告 陳清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