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64號
FYEV,92,豐簡,64,200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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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送達代收人 姜美玉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壹
  仟肆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陸元伍角,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
  叁拾元 (元以下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伍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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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