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送達代收人 姜美玉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捌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陸元 (元以下
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壹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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