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671號
FYEV,91,豐簡,671,20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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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甲○○○○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雲
  訴訟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明壽
        林家進律師
  右一人之
  複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五千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吊有限公司主張:訴外人張旭仁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駕駛 原告所有車號BG-一五八號大貨車,不傎肇事撞毀,經張旭仁與原告於八十 七年一月五日達成和解,雙方協議以三十九萬元為本件和解金,並由被告乙○ ○擔任前開和解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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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