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違約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141號
CHEV,106,彰小,141,2017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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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41號
原   告 陳建豪 
被   告 蔡孟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同學邱鈞義經他人介紹,至原告所經營 之通訊行申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 手機門號1支、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手 機門號2支。被告申辦手機門號2個月後,因繳交不出手機門 號月租費,因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謊稱其 遭盜辦門號,導致原告受NCC罰款。嗣後原告與被告及邱鈞 義協商處理本件事務,被告向原告道歉,表示願意支付原告 因被告謊報檢舉之罰款,並請求原告替被告辦理手機門號解 約,協助被告代墊手機門號解約之違約金,並簽發新台幣( 下同)10萬元之本票。惟被告於第1次還款5,000元後,即未 繼續還款。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其與邱鈞義遭人詐騙辦理手機門號,自始未曾於 手機門號申請書上簽名。嗣後其向台灣大哥大及遠傳公司客 訴及向NCC陳請,台灣大哥大遂取消被告門號。嗣後被告經 到自稱為遠傳公司之員工聯絡,要求被告前往桃園處理本件 事務,未料被告到場後,僅原告及另一名黑衣男子在現場, 原告向其告知,因為其向NCC檢舉,導致原告被罰款10幾萬 元,而脅迫被告簽發10萬元之本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予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本件10萬元債權之原因事實分別為原告 遭裁罰之罰鍰及原告替被告代墊退租門號之違約金。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向NCC謊稱遭盜辦門號致原告受到NCC罰款 等情,未據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且如原告未曾違反任何行政



罰規,實不可能僅憑被告謊報檢舉即遭NCC罰款,故原告是 否曾受到裁罰?裁罰數額為何?原告受到裁罰是否可歸責於 被告?原告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難以採信。 ㈡原告主張其經被告請求而替被告退租並代墊違約金等情,未 提出證據證明其代墊之金額為何。經本院向台灣大哥大函詢 ,台灣大哥大函覆稱:「本公司受理用戶退租,門號違約金 減免未向用戶收取」等情,是本件被告退租台灣大哥大門號 無須繳納違約金,原告自無代墊自無代墊違約金之可能。又 經本院向遠傳公司函詢本件被告退租所支付之違約金為何, 經遠傳公司函覆稱:「經向店家瞭解,其違約金由該申辦店 家全數支付,用戶無須繳納違約金」等情,是依上開遠傳公 司書函,本件被告退租遠傳公司門號應繳納違約金之對象為 申辦店家,而無從顯示本件被告有支付違約金之義務。本件 原告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替被告支付違約金之實際金額為何 ?亦未提出證據說明,如被告非遭到他人盜辦門號,何以被 告申請退租之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原告主張其替被告代墊 違約金部分,亦無從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欄所示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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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