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О九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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