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7號
KSDV,92,訴,197,200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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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忠勇
  訴訟代理人 蘇美惠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合 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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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