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零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紀凱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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