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石宗立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九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丙○○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 除本院已退還聲請人之郵費新台幣(下同)六百十元及該次退郵郵費三十四元後 ,連同本件程序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F0
~T32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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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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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三九一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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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郵費 │ 七八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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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 │ 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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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費用 │ 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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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三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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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一二九八三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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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29831÷2=64916(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