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7號
ULDV,106,司拍,87,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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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翁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72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5 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 年5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 元,詎自106 年6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 383,21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 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貸放主檔資料查詢 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8 月17日雲院忠非平決106 年度司 拍字第8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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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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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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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三合 │ │306-3 │389.50 │全部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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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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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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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雲林縣虎尾鎮三│雲林縣虎尾鎮舊│2層住家用、加 │一層54.97 │142.37 │全部 │ │
│0│ │合段306-3地號 │部路12之3號 │強磚造 │二層74.98 │ │ │ │
│1│ │ │ │ │騎樓12.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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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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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