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振基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美
吟、陳俊佑及陳俊瑋間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叁佰捌拾貳萬叁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