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1號
ULDV,106,司執消債更,21,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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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曾宏舟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王富宜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鍾嘉凌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106 年9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三、(二)中第八行關於「每期清償金額為1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期清償金額為5,0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中,更生方案內容之「二、總清償比例:52.654%」應更正為「二、總清償比例:15.69%」。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 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二、查本上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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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