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抗字,91年度,21號
KSDV,91,聲抗,21,2003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抗字第二一號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
院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四十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 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一九一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訴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事由之釋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 保證書以代之,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即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三十條),其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 ,代繳暫免之費用字樣,否則該項書證尚難謂為代釋明之保證書,至能否供釋明 之用,則仍應由法院為之斟酌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六年抗字第六六0號判例可供 參酌。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提出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顯示的資力係屬過去舊有之 紀錄,本無法明現在之經濟信用,且其中不動產三筆早已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 七百萬元,無法再為增貸,而三信商業銀行及台安證券公司之股票亦已設定質權 擔保借款,山雲實業公司則因逢九二一地震及景氣低迷不堪虧損業已停業,其餘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公司及技嘉公司之股票投資均已出售,而本件訴訟費用高達新 台幣(下同)三百萬元,非抗告人所能負擔,而抗告人訴請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 高雄分行給付票款三億元,係因抗告人遭人積欠三億二千九百五十九萬餘元未還 ,而交付予抗告人作為抵償債務之用,是抗告人虧損財產在先,才起訴冀彌損失 ,其非額外增加的利益,原審以抗告人能訴請相對人給付三億元,而認定抗告人 財力雄厚,尚有疑義。況且,如今時勢變遷,房地產價格崩落,抗告人向金融機 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號已無法再增貸,足證抗告人現屬缺乏經濟信用無疑,退步 言之,如鈞院未准予訴訟救助,亦請准抗告人另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 等語,並提出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出具之放款申貸回覆文一份為證三、經查:
(一)觀諸抗告人所提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列印之抗告人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顯示抗告人擁有坐落於台中市○區地段之土地二筆及房屋一棟等 三筆不動產,並投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浩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建碁股 份有限公司等共十一家公司,有抗告人之歸戶財產查詢單一份在卷可稽,準此 ,足認抗告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甚明,原審據此而為駁回抗告人訴訟 救助之聲請,核屬正當。
(二)再者,訴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事由之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 代之,但依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其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 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字樣,否則該項書證 尚難謂為代釋明之保證書,已如前述。惟查,抗告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僅泛 稱:請准抗告人另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等語,此外並未提出本院管 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亦與上開規定不符,併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無從認定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屬無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 官  李承悌

1/1頁


參考資料
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