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律師 送達代收人 薛源基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牟傳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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