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3號
KSDM,92,附民,23,200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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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男 四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四萬四千零二十九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被告係台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仲介股票買賣為業, 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向原告推銷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告不疑有詐而訂 購五十張,匯款一百萬三千元予被告,因被告遲未給付股票,原告乃打電話詢問 ,惟被告仍假借理由拖延,並稱若要再訂購則連同前訂購之股票一併寄交,令原 告深信不疑,乃再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四月十日分別匯款八萬零五百八十八元 、六萬零四百四十元,訂購騰錄公司股票四張、三張,詎被告於收到股款後,仍 拒不交付股票,顯以詐欺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
㈠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略稱:並未為原告所稱之詐騙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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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