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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30號
CHDV,105,訴,1230,2017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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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清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蕭清溢
      蕭銘鑑
      蕭清漢
      蕭清福
      蕭秀麗
      蕭玉端
上列上訴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41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2,928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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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