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建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柒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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