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4號
ULDV,106,司促,5324,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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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4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4,140 元,及自民
  國94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 計算之利息,暨
  自94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59,455 元,及自94年6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44%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 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3,637元,及自94年12月31日起至10
  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
  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第三項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息逾年
  利率15 %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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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