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五
被 告 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蔡勝一律師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 啟 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