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女四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翌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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