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 訴 人 戊○○
乙○○
丁○○
永順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被 上 訴人 聯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張明振
~B3 法官 鄭月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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