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張志通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複代 理 人 林 俊 生 律師
被上 訴 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陳 惠 菊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
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王 明 宏
~B3 法官 丁 振 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