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46號
TNHV,91,重上,46,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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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張志通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複代 理 人 林 俊 生  律師
   被上 訴 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陳 惠 菊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
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王  明  宏
~B3   法官 丁  振  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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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