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二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
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六六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係杏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杏昌公司)負責人,緣於民國 (下同)八十三年八月間,臺灣省立嘉義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下稱嘉義醫院)辦理人工腎臟公開招標,由杏昌公司以TORAY.牌人工腎臟,單 價新台幣(下同)九百十元得標。嗣前開合約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到期後,嘉義醫 院總務室課員胡敏成及辦事員孫福珠(均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 三年確定),因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胡敏 成及孫福珠明知嘉義醫院採購物品,應依採購時有效法令,即「機關營繕工程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下稱稽察條例,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及 「省立嘉義醫院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即採購器材 在三十萬元以下者,應採訪價方式,由三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 開進行投標比價,由出價最低者得標,並應在其職務上所掌「臺灣省立嘉義醫院 醫療器材物品請購單」(下稱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將公開比價廠商及得標 廠商,記載於「估價廠商」欄及「最低價廠商」欄。然甲○○竟與胡敏成及孫福 珠,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各 次採購(即自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由甲○○通 知地區經銷商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全公司)及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醫全公司)提供TORAY.牌人工腎臟估價單(含血液迴路管一套、動靜脈針 二支價格),俾形式上符合三家廠商比價之規定。另胡敏成及孫福珠於收到杏昌 、杏全及醫全三家公司郵寄估價單後,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於渠等職務上所掌 管「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逕行登載「估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 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而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廠商得標,足以生損 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療器材物品之公正性及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接獲嘉義醫院購買通知後,即轉告杏昌公司地區經 銷商杏全及醫全兩家公司,分別將TORAY.牌人工腎臟估價單,郵寄與嘉義醫院等 情(詳本院更㈠卷廿二頁)。然矢口否認有右述偽造文書犯行,辯稱:TORAY.牌
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因嘉義醫院要看三家公司估價單,伊才通知經 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報價,伊不瞭解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嘉義醫院 僅通知伊郵寄估價單,未曾通知前往比價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三、三四、三五 頁)。又杏昌公司係TORAY.牌人工腎臟之臺灣獨家代理商,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 採購,成本較低,應無損害嘉義醫院採購醫療器材正確性,且杏昌公司報價係沿 續八十三年間得標價格,單價係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臺灣省立彰化醫院 (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報價,單價九百六十元,足 見杏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一、二三、三四頁)。惟查: ㈠查各機關採購物品,應依被告行為時仍屬有效之前揭「稽察條例」所定程序辦理 ,嘉義醫院依前開條例,並訂立有「嘉義醫院採購規範」,以規範器材採購。倘 採訪價方式者,應由三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開進行投標比價, 由出價最低者得標。直言之,廠商除提供估價單報價外,尚須到場進行公開投標 ,以示比價公開及公正性。然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明知杏昌、杏全及醫全 三家公司,均僅郵寄估價單,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竟連續於附表所 示各次採購(即自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將「估 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及「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逕自登載於 渠二人職務上所掌「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等情,業據共同被告孫福珠於嘉義 市調查站供述:我沒有向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進行訪價,因為TORAY.牌人工腎臟 ,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所以我都直接向杏昌公司訂購,杏昌公司即會主動通 知杏全及醫全寄送估價單,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並未派員實際到場參與比價等 語(詳調查卷十五頁),並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杏昌、杏全及醫全三家公司 估價單在卷可稽(詳調查卷二五七至三一九頁),足信屬實。然本件須審究者, 乃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逕將「估 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情事,究有無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㈡【被告甲○○與嘉義醫院承辦人,就本件偽造文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查被告甲○○明知嘉義醫院僅向杏昌公司詢價,然其為使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乃將杏昌公司估價單所填「TORAY.牌人工腎臟,單價九百十元」報價價格,告 知地區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委請杏全及醫全公司一併郵寄估價單,配合共同 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以形式上符合嘉義醫院採購規定,俾利杏昌公司 得標等情,業據杏昌總公司負責人黃月華於嘉義市調站證稱:被告胡敏成或孫福 珠通知杏昌公司,提供估價單後,杏昌公司即會通知杏全及醫全公司,告知杏昌 公司估價單填寫之單價,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基於同業默契,即配合郵寄估價 單予嘉義醫院等語無訛(詳調查卷二八、二八頁背面)。又被告甲○○於偵訊及 本院更㈠審中亦供稱: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購買人工腎臟時,因公家機關採購需 要三家廠商估價單,杏昌公司會同時通知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杏全及醫 全公司是支援杏昌公司,讓杏昌公司順利取得銷售權,這是同業間的默契;但我 們三家公司均沒實際到場參加投標,嘉義醫院只要看到三家廠商的估價單,就由 出價最低者得標等語(詳六六二二號偵查卷六二頁、本院更㈠卷二一至二三頁) 。以此言之,被告甲○○顯明知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僅向杏昌公司詢價,
且意由杏昌公司得標,其為順利得標,竟商請杏全及醫全出具估價單,俾配合共 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無庸到場參與公開比價,逕由共同被告胡敏成 及孫福珠,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等情,足認被告 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⒉至被告甲○○於本院更㈠審辯稱:伊不清楚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如何云云(詳本院 更㈠卷三四、三五頁)。然查,杏昌公司係代理國外醫療器材,被告甲○○與公 立醫院交易多年,當知公立醫院採購物品,無論以公開招標或比價為之,均須遵 守法定程序。尤以公開投標程序,更為公家機關採購物品時,務必遵守之規定, 以杜弊端。則被告甲○○當已知悉嘉義醫院採購須三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其用意 在昭公信,豈能無庸經公開比價程序,即由杏昌公司得標呢?是由被告甲○○與 公立醫院交易多年經驗,被告甲○○對此當難諉為不知。本件共同被告胡敏成及 孫福珠便宜行事,略過公開比價程序,被告甲○○辯稱,其不知採購程序如何云 云,要非可信。
㈢【被告行為,確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醫院】
⒈再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實質真正,雖同時另以足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但亦僅祇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 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一一一一號判 判例參照)。又公務機關採購物品,須依照公開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除藉由競 爭以降低成本外,亦在確保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公正性與正確性,避免私相 授受、濫用公帑,以昭公信。
⒉查本件被告甲○○通知杏全及醫全提供估價單,俾利形式上符合招標文書作業, 明知三家廠商,均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即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 ,將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所掌公文書,使杏 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由此觀之,嘉義醫院前開採購並未經公開比價,竟仍登載 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不實事項,此情要已足生損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 療器材公正性,殆可確認。
⒊至杏昌公司係TORAY.牌人工腎臟獨家代理,雖據共同被告孫福珠及杏昌總公司負 責人黃月華於調站時供述屬實(詳調查卷十五、二八頁背面)。然觀諸被告甲○ ○於本院本次更㈠審時,提出杏昌公司販賣TORAY.牌人工腎臟成本分析表,杏昌 公司將TORAY.牌人工腎臟(含血液迴路管一套、動靜脈針二支)賣與嘉義醫院, 單價係九百十元,淨利約八十八元(詳本院更㈠卷一○八頁)。由此可知,杏昌 公司進口TORAY.牌人工腎臟,每個成本約八百廿二元,以單價九百十元賣與嘉義 醫院,尚有八十八元淨利。是以,杏昌公司地區經銷商,為求薄利多銷,非無可 能壓低獲利,以低於九百十元單價,或亦以九百十元單價售與嘉義醫院,則嘉義 醫院經由公開比價程序,當可能獲得更有利之採購價格。職是,被告甲○○及共 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未踐行公開比價程序,即逕自登載杏昌公司,係出價最 低廠商,應認已足以損害嘉義醫院辦理採購人工腎臟之正確性,要屬無疑。故被 告甲○○於本院上訴審及更㈠審,均以: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 理,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採購,價格最低,絕無可能損害嘉義醫院採購醫療器材 物正確性云云(詳本院上訴卷三六頁、本院更㈠卷二一頁),應無足憑採。
㈣又被告甲○○於本院更㈠審中復辯稱:杏昌公司報價係沿續八十三年間得標價格 ,每個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彰化醫院報價,每個九百六十元為低,足見杏 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情事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一、二三、三四頁)。惟查: ⒈查杏昌公司先後以單價九百十元、九百六十元價格,將TORAY.牌人工腎臟分別售 與嘉義醫院及彰化醫院,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彰化醫院八十五年醫療用衛材招標 合約明細表存卷可參(詳調查卷二五七頁、本院上訴卷五八頁),足信屬實。 ⒉然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偽造上開招標文書,係為便宜行事 ,未及深思,致觸刑章,已如前述。被告甲○○所提售價差額,雖能證明渠等所 為,非基於圖利意圖,而與圖利罪嫌無涉。然其為規避法律所訂採購程序,而與 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偽造公文書犯行,終究無從卸責。是以,被告甲○○執 此售價差額,辯稱並無偽造文書犯行,要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偽造文書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罪。 其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實施登 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應依刑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被告甲○○與 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前揭偽造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依刑法第廿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就附表所示先後十次犯行, 其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三、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 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事項,詳記 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中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使事實及理由兩相一致, 方為合法。另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此項要件自 應於事實欄為詳實記載,再於理由,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始稱適法。本件原判 決理由,雖記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然未說明其依憑,且事實欄亦未認定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 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使判決失其依據,顯有理由不備違法。㈡又原判決 於主文欄,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然於理由欄,竟記載 諭知被告甲○○緩刑一年,則原判決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亦有未合。被告甲○ ○上訴意旨,認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無犯意聯絡,且所為亦未有損於 嘉義醫院採購之正確性,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為配合公務機關採購程序, 乃央請同業支援,配合出具估價單,以利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其 既未參與公開比價,仍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 ,俾利杏昌公司得標,然參酌被告甲○○犯罪手段平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詳本院更㈠審十 四頁),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上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二年, 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廿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卅一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嘉義醫院85.09至86.12請購TO-RAY牌人工腎臟一覽表 │
├─┬─────┬────────┬─────┬───┤
│編│ 請購日期 │ 三家估價廠商 │最低價廠商│採購人│
│號│ │ │ │ │
├─┼─────┼────────┼─────┼───┤
│01│ 85.09.09 │杏昌、杏全、醫全│ 杏昌 │胡敏成│
└─┴─────┴────────┴─────┴───┘
┌─┬─────┬────────┬─────┬───┐
│02│ 85.10.15 │ │ │ │
├─┼─────┤ │ │ │
│03│ 85.11.06 │ │ │ │
├─┼─────┤ │ │ │
│04│ 85.11.22 │ │ │ │
├─┼─────┤ │ │ │
│05│ 85.12.14 │杏昌、杏全、醫全│ 杏昌 │胡敏成│
├─┼─────┤ │ │ │
│06│ 86.01.08 │ │ │ │
├─┼─────┤ │ │ │
│07│ 86.02.14 │ │ │ │
├─┼─────┤ │ │ │
│08│ 86.05.19 │ │ │ │
├─┼─────┼────────┼─────┼───┤
│09│ 86.08.21 │杏昌、杏全、醫全│ 杏昌 │孫福珠│
├─┼─────┼────────┼─────┼───┤
│10│ 86.12.13 │杏昌、杏全、醫全│ 杏昌 │孫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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