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富橋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佰捌拾壹萬零叁佰陸拾叁元(新台幣,
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李寶堂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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