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丁○○
甲○○
戊○○
丑○○
辛○○
子○○
被 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壬○○
複 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庚○○
乙○○
被 上訴人 癸○○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六二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因縣長選舉結果,已改由新當選之壬○○接任其法定代理人
,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此敍明。
二、上訴人主張:伊等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向勝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勝新公司)購買其於台中縣太平市○○段第七三之十五、七三之二四一、七二之
二六六、七三之三六等地號上所興建之「莎爾斯堡」自用住宅預售屋。該房屋由
勝新公司委由被上訴人庚○○所主持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建物之設計、監造及登
記事宜,由該事務所職員即被上訴人乙○○實際負責規劃、設計、監造,庚○○
負責審核工作。該建物於八十二年七、八月間僅完成半成品屋,且全部室內施工
之相互通道均未封閉,室內隔間亦未完成,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設備均未施作,
詎庚○○意圖圖利勝新公司,竟與該公司負責人張金霞勾串,而由庚○○指派乙
○○故意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峻工圖說,據以向台中縣政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而
被上訴人癸○○為台中縣政府建管課技工,曾到場查驗,明知建物尚未竣工,仍
故意核發建物使用執照,使勝新公司得以持不實之使用執照完成建物登記,並向
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以伊等之名義取得抵押貸款,旋即倒閉,致伊等所購房
屋先後被拍賣,致伊等因而受有如附表訴之聲明所載金額之損害。查被上訴人庚
○○係執行業務之人,其受雇人乙○○依其指示製作不實之建築圖說,據以申請
核發建築使用執照,被上訴人癸○○知為不實仍予核發,乃為故意不法侵害伊等
之權利,損害與賠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癸○○係公務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且被上訴人等均構成侵權行為又屬共同為之,依國家賠
償法第二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伊等所購買之標的物(房屋土地)已被拍賣易主,已屬不能回復原狀,故應
以金錢賠償之。又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利益,而依通常情形
或一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之利益(民法第二百十
六條參照),本件伊等受有抵押貸款房地被拍賣及負擔貸款之鉅額債務之損害,
及如果房屋不被拍賣,每月可得租金一萬六千元之消極利益之損害,被上訴人等
自應連帶賠償之。本件已經伊等向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以書面求償被拒,伊等自
得以訴請求賠償等情,爰依上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如附表訴之聲明所
示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癸○○則以:伊辦理本件核發建物使用執照並無違法之情事,已經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而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㈢宇第一二二號判決駁回檢
察官之上訴在案。而本件上訴人等縱有損害,亦係勝新公司未依買賣契約履行所
生,伊所以審查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乃依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基
於公法關係,與上訴人等人並未有發生私法關係(即債之關係),故上訴人等人
縱有損害,與伊之審查系爭建物使用執照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等語
;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則以: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
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伊並非前開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請求伊回復其損害,顯無理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為合
法,㈡次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被檢
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八號判例參照)
,又按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本院九十
年重上(更二)字第一八一號被上訴人癸○○被訴貪污乙案之判決理由欄所載本
件上訴人等乃早於八十三年五月間即已知悉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貸完峻之
事,則縱認受有損害,亦早於八十三年五月間即已知悉,其等遲至八十六年六月
二十日申請協議國家賠償,早已逾上開二年之時效規定;㈢本院刑事庭關於被上
訴人癸○○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九十一年重上(更三)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
決,亦將公訴人之上訴駁回,既認黃君並無違法發照之事實,則上訴人與台中市
第十一信用合作社間之貸款事宜,應係私權爭執,應可確信無從造成上訴人之任
何損害,且伊所屬公務員癸○○並無違法發照,縱上訴人有損害亦與癸○○之行
為無任何牽連。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顯無理由等語;被上訴人
庚○○、乙○○二人則以:㈠建築工程使用執照核發之准駁,乃屬關於公共使用
、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社會公益事項之範圍,為建築管理事項,與建商是否確
實依買賣契約履行無涉。即建築法並非保障個人買賣契約之履行,而係就公益所
為之規定,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有無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履行其義務,並非
建築法所要保障之範圍。且有關建物工程之地面貼磁磚、室內樓梯扶手安裝、窗
戶玻璃敷設及室內粉飾等項,就工程實務而言,該等項目係屬變易性容易之裝修
部分;馬桶、洗臉台等屬器具性之安裝,尚非屬法定主要設備之內容,前等未施
作項目依現行規定未見相關明確法令予以拘束為核發使用執照之要件,復揆之與
建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之意旨尚非有悖。準此,該等項目之未施作,法既未明定
准駁自屬私法自治履行範疇,建物使用執照逕予核發,難謂不適法,且參照台中
縣政府之函示及台灣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可知:本件上訴人、魏新官、丁○
○、辛○○、子○○、戊○○等人所指述,及公訴人所指稱「內部樓梯扶手」及
「衛浴設備」未施作部分,非核發使用執照應行審核之項目。又系爭建物屬上訴
人子○○所承購編號建物後側防火巷之外牆乃已施作,係因二次施工增建而打
開,系爭建物之施工通道於伊等向台中縣政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均符合建築
法令之要求,依法封閉,並經被上訴人癸○○檢驗合格,始核發使用執照。上情
均經本院數度調查證據,詳為確認無訛,而數度維持被上訴人癸○○無罪之判決
在案,與伊等一審無罪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相同,申言之,伊等並未故意製作業務
上不實之圖說以向台中縣政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伊等並無上訴人丁○○等所稱
「製作不實之建築圖說,據以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之情形,上訴人丁○○等
就此部分之主張,顯無理由。伊等之行為既無不法,自不構成侵權行為。㈡況按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可參)。
伊等僅就房屋合於建築法之規定時,據實向台中縣政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台中
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人員即被上訴人癸○○經檢查後,亦認系爭建物合於建築法
之規定,而准予核發使用執照,又取得建物使用執照與建商是否依買賣契約交付
房屋係屬二事,勝新公司如何履行買賣契約,並非建築師業務上所掌管、監督之
事,故勝新公司是否交屋與被上訴人無關,且查上訴人係因勝新公司未履行買賣
契約,上訴人等拒不付款,以致於上訴人名下之房屋遭受債權銀行之查封,觀其
所受之損害,實係因為訴外人勝新公司債務不履行之行為所導致,與伊等申請核
發建物使用執照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又刑事之處罪,係對於不法行為人之
制裁,民事之賠償,係填補被不法行為侵害者之損害,故不法行為人之行為,縱
應處罪,而受不法行為者,苟未受損害時,即不得遽行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四十
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號著有判決,伊等之行為與上訴人之損害無因果關係,易言
之,縱使伊等應負刑事不法責任,上訴人亦不因伊之行為受有損害,依上開最高
法院之見解,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等(台中縣政府除外)於刑事訴訟均獲無罪之判決,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上
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附表訴之聲明之所示。被上訴人等則均答辯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五、上訴人等主張被上訴人癸○○係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核各類建
築管理事項及一般建物使用執照、雜項工作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裁決核發業
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上訴人庚○○為台中縣政府太平市○○街十
五號庚○○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被上訴人乙○○為該事務所之職員,二人均
為從事業務之人,八十一年間,勝新公司於台中縣太平市○○段第七三-一五、
七三一-二四一、七三-二六六、七三-三六等地點上興建「莎爾斯堡」連棟式
自用住宅,委由庚○○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建物之設計、監造及登記事宜,由該事
務所職員乙○○負責規劃、設計、監造,庚○○負責審核工作,該建物於八十二
年十、十一月間雖已完成主體結構,但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設備均未施作,二人
却在峻工圖說記載為已竣工,提出向台中縣政府申請發給使用執照,被上訴人癸
○○到場勘查,知悉上情竟認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而由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於八十
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二工建字第二七五三八二號准予發給()工建使字第八
七一八-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使勝新公司得以利用該使用執照辦理所有權登記
及以上訴人等承購戶之名義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抵押貸款,以付清購
屋尾款,嗣上訴人等購得之各該房屋因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而遭該合作社查封
拍賣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等所提出檢察官之起訴書、民事判決
書、買賣契約、現場相片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被上訴人等所涉貪污等案卷
(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台中地院八十五年
度訴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八十九年度上更㈠
字第三○五號、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八一號、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
二號),查核屬實,堪信上訴人所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
六、兩造之爭執要旨,厥在於系爭建物之遭貸款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所生之損害,
與被上訴人等就系爭建物之申請及核發建築使用執照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上訴人等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項。經查:
㈠按建築之工程完峻後,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其主要結構、室內隔間及建築
物關於消防避雷、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昇降、防空避難及附設停車空
間之主要設備與設計圖說明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此析之建築法第七十條、台
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甚明,至有關建物工程之地面貼磁磚、室內
樓梯扶手安裝、窗戶玻璃敷設及空內粉飾等項,係屬變易性容易之裝修部分;馬
桶、洗臉台等屬器具性之安裝,尚非屬法定主要設備之內容。依現行規定未見相
關明確法令予以拘束為核使用執照之要件,且其有無施作,亦與建築法第一條開
宗明義所明指之意旨並無違背,是上訴人等所指系爭建物之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
設備等未施作部分,乃非核發使用執照應行審核之項目。至上訴人子○○所承購
編號B建物後側防火牆之外牆部分,原已施工完峻,係因上訴人子○○為增建
,而於被上訴人癸○○核發使用執照後,始予打除,並為加蓋乙節,已據為其施
工之毅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昌海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供證明確,並
為上訴人子○○在刑事庭審理中所是認,是並無上訴人等所指防火巷之外牆未施
作之情事。又關於系爭建物間之施工通道,乃於封閉經申請取得使用執照後,為
應住戶二次施工增建之必要而再予打除乙節,已據被上訴人庚○○、乙○○在刑
事案件審理中供述甚明,並提出申請使用執照時之相關相片附於刑事卷印證相符
,且參酌上訴人等所提出之現場照片亦顯示於該通道旁有成堆沾有水泥之新磚堆
置於該處,益徵被上訴人庚○○、乙○○二人此部分之供述為可採,是本件系爭
建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並無上訴人所指施工通道未封閉,隔間未成之情事,是
被上訴人庚○○、乙○○據以申請使用執照,被上訴人癸○○及台中縣政府據以
核發使用執照,原無不合,此並迭據本院刑事庭於三次更審判決內確認甚詳,此
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查核屬實。是上訴人等所指上述
工程未施作,原不得核發使用執照,被上訴人等竟予申辦及核發使用執照,使勝
新公司得以上訴人名義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致生損害乙節,已屬無稽。
㈡況上訴人等不諱言上開以上訴人名義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所為之抵押借款
,經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向其催討,因其拒付,而經法院判決台中市第十一
信用合作社勝訴,命上訴人等如數給付確定後,系爭建物已經法院據以拍賣完畢
之事實,並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件
在卷可證(見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六號卷五四-六一頁)。而於該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中,上訴人戊○○等對於其等確委勝新公司代辦房屋貸款及台中市第
十一信用合作社所提出借據、印鑑卡、取款條上印文之真正均不爭執,所爭執者
依其於事實之陳述要只:「.....是藍敏棟係奉原告(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
合作社)指定專責辦理被告等(即上訴人戊○○等)與勝新公司間所訂「莎爾斯
堡」不動產買賣契約有關貸款事務之人,於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時,被告等一再向
藍敏棟表示本件貸款必須俟賣主勝新公司依買賣契約完成一切工程及其他設施並
將房地全部點交予買主即被告等營業後,原告亦應於撥出貸款轉付勝新公司領取
之前,徵得被告等之同意,始可放款予勝新公司領取,同時藍敏棟亦明示保證『
伊未經被告等同意前,絕不予放款』,詎原告與藍敏棟明知抵押標的物之房屋部
分遲未完成,....均尚未到達撥款之階段,竟違背被告之指示,....擅
自放款付勝新公司以遂抵銷勝新公司所欠原告貸款之目的」云云(見同卷第五六
五反面),是就系爭建物以上訴人等之名義設定抵押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
辦理房屋貸款,乃經上訴人等之同意,上訴人等所爭執者要只台中市第十一信用
合作社未依其指示俟系爭建物按買賣契約確實履行後始行撥款予勝新公司以清償
房地之尾款而已。而以系爭房屋設定抵押,並以上訴人等之名義辦理房屋貸款,
必該建物已為保存登記,並過名於上訴人等之名下始足當之。而該建物欲為保存
登記,苟未合建築法令之規定,而未施工完峻,取得使用執照,誠無法為之,上
訴人等既同意辦理抵押貨款手續,則系爭房屋申辦使用執照,並為保存登記及移
轉所有權登記,乃在其預見並同意之範圍內,則其事後爭執該使用執照之核發不
當,已屬依理不合。申言之,勝新公司於負債累累,所興建之房屋有遭其債權人
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之情形下,儘速核發使用執照,以上訴人等之名義為所有權登
記,可免勝新公司之債權人以之求償,乃對上訴人有利,所不利者:乃台中市第
十一信用合作社撥款後,勝新公司未依約將未完成之部分工程確實完成,即宣告
倒閉而已,是上訴人等於上開民事案件中乃爭執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之撥款
予勝新公司之時期為不當,且其後上訴人等因房屋未確實建峻,即拒不繳納銀行
貸款本息,系爭房屋始遭銀行聲請法院拍賣。職是,系爭房屋遭拍賣,縱對上訴
人等確有損害,亦係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撥款之時期是否不當,勝新公司未
依約履行及上訴人等一昧抗爭,拒不繳納銀行本息所造成,與被上訴人等之申辦
及核發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乙事全然無關,即該申辦及核發使用執照行為並非其
損害之原因事實,二者間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上訴人等據此主張被上訴人等應
連帶賠償其損害,殊嫌無據,不能准許。
七、本件上訴人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其損害,既屬無
據,應予駁回。上訴人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一審之訴,所持之理由雖不同,結果則無二致,仍
應維持。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及舉證,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
一論列,併此敍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古金男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参拾肆元)。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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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廢棄。二、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陸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正, 並自訴訟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丁○○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按週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柒佰陸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正,並自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甲○○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戊○○柒佰零貳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正,並自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戊○○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丑○○陸佰伍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正,並自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丑○○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子○○壹佰零柒萬元正,並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子○○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七、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辛○○陸佰參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正,並自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於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辛○○壹萬陸仟元 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八、原告等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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