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威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聖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林真萍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 回, 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 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 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 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具狀減縮其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給付3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 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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