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5號
CHDV,105,建,15,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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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威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聖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林真萍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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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