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2235號
TCHM,91,上易,2235,200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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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
右上訴人因加重毀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九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群勝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勝公司)與乙○○所開設之設於台中市北屯區同 榮里更生巷二之十二號之「崧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崧盟公司)合作 ,由群勝公司向崧盟公司購買跑步機及有氧塑身機等產品,再由群勝公司將之轉 售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公司),雙方合作約一年左右,群 勝公司並未積欠崧盟公司任何貨款,由於群勝公司向崧盟公司所採購之跑步機數 量龐大,乙○○認為群勝公司獲利頗豐,意圖不經由群勝公司銷售,逕由崧盟公 司自行銷售予東森公司上開產品,以謀取更大利益,為打擊群勝公司之經濟信用 ,爭取商機,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故意為不實之指控,故意散布「本公司(崧盟 公司)與群勝公司甲○○先生合作近一年,目前卻遇到無法依約付款,本公司損 失不貲,為免同業亦遭此不肖人士矇騙,特將此事件公諸於同業,望各同業先進 引以為鑑,勿重蹈覆轍。」之不實文字,甚且函文東森公司表示:「群勝公司未 依約付貨款,造成敝公司(崧盟公司)嚴重損失,後續售後服務及尾數零星產品 出貨已無法繼續供貨(純為減少損失),實在是小公司,怕收不到貨款,請見諒 !‧‧‧‧‧‧。」。然究其實際,群勝公司根本未積欠崧盟公司任何貨款,蓋 依採購單所載之特約條款為「付款方式為月結七十天,倘因賣方產品品質不符, 發生退貨賠償等情形,致買方遭受損失時,其損失皆由賣方負賠償責任。」,揆 諸採購單載之甚明,乙○○本身亦知之甚稔,且群勝公司甫於民國(下同)九十 一年六月十日就同年四月份約定四十天月結之跑步機共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九 十四元之貨款由崧盟公司領取完畢,乙○○明知群勝公司並未積欠崧盟公司任何 貨款,且九十一年四、五月份之貨款須於同年七月十日及同年八月十日始至貨款 請求期,是群勝公司既未積欠崧盟公司貨款,崧盟公司豈有損失?乙○○明知於 此,卻故意為不實之傳述,竟旋即連續於同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即將上開不實之 事實傳真發函散發予群勝公司之往來廠商愛力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德良,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九七巷三八號,以下簡稱愛力美公司。 )、傑克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龍東海,設:台中縣大雅鄉○○村○○ ○○路六二號,以下簡稱傑克龍公司。)、南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明祥,設: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七號,以下簡稱南喬公司。)及東 森公司等四家公司,誑指如前開之函文「群勝公司為不肖人士,未依約付款,造 成崧盟公司損失不貲」,造成群勝公司之商譽遭受嚴重戕害,飽受各公司來電要 求群勝公司澄清,藉機打擊群勝公司之商譽,以達東森公司不與群勝公司進行交 易之目的,其即可趁機搶奪東森公司行銷通路。



二、案經群勝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將前述文字發函於愛力美公司、傑克龍公司、南喬 公司及東森公司等四家公司之事實固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前揭加重毀謗之 犯行,辯稱:伊與自訴人配合已經一年多,之前均未發生問題,發生問題的是九 十一年四月份之採購,總共採購了很多筆,總金額九十六餘萬元,伊均係依照採 購合約五天內將貨品交給自訴人,自訴人貨款七十天之內結,但應該在九十一年 五月底前讓伊收到貨款之支票,伊至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均猶未收到貨款支票,所 以伊乃發函告訴製作運動器材之工廠同業,因為同業均是伊之朋友,防止同業遇 到跟伊同樣收不到貨款之情況,九十一年五月底須先行交付貨款支票之約定在商 品研討彙總表之條款內有註明九十一年四月份之貨款必須在同年五月底之前先收 支票,伊未有毀謗自訴人之犯罪意圖云云。被告選任辯護人亦辯護稱:本件自訴 人自訴被告乙○○加重誹謗罪,觀其自訴狀所載事實,所應審究者當係:被告於 傳真函中所述自訴人「未依約付款」是否為真實?惟「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亦著有解釋。(一)、被 告所負責之崧盟公司為自訴人之運動器材供應商,原供應其電動跑步機,供自訴 人轉供應於東森購物頻道販售。關於電動跑步機,雙方原來之交易模式為月結四 十天之現金,其後自訴人擬增加採購「美姿機+氣血循環機」,並要求此機型貨 款改為月結七十天,即延長自訴人付款之期限。由於此一要求無異增加被告公司 收款之風險,並將影響現金之周轉,故被告雖同意其要求,惟要求自訴人需先於 交貨後隔月底先行開立貨款支票,一則控制風險,一則可供被告公司先行以票據 周轉。上述之口頭協議,並經自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打 字成書面後回傳予被告簽名確認。然其打字書面回傳予被告之「商品研討彙總表 」由於疏漏,未列入雙方前於討論時自訴人應先開立期票之約定,故被告乃手寫 於其上後,方始簽名回傳,其後自訴人就被告手寫部分,亦未有異見,雙方嗣後 即均按「月結七十天,惟須先於貨到隔月底收票」之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二) 、嗣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被告因風聞自訴人欲自行設廠生產製造,且自 訴人挖角被告公司之員工,因此被告乃對自訴人聲明供貨終止,不願再對自訴人 出貨,而自訴人竟因此就其應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開立之四月份之貨款支票 ,遲不給付,被告屢屢催討,自訴人均相應不理,被告情急之下始傳真發函至東 森及相關同業,指述自訴人未依約付款之事實,以圖迫使自訴人依約履行。(三 )、綜上,自訴人未依約支付貨款支票,本屬真實,被告為圖保債權自衛而傳真 發函於上開廠商,被告並沒有實質之惡意,實屬不得已之舉。又自訴人於庭訊時 雖始終堅稱,其對被告要求先行收取支票一節並未同意,然自訴人對於被告於「 商品研討彙總表」加註手寫部分始回傳,並不爭執,且九十一年一、二、三月之 貨款亦循先行收票之方式進行,是被告於自訴人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未依先 前方式給付貨款支票時,實有相當理由相信自訴人未依約履行,參照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即不可逕對被告以誹謗罪相繩等語。



二、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自訴人群勝公司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及證人即愛力美 公司之負責人游德良、傑克龍公司之負責人龍東海、南喬公司之負責人范明祥及 東森公司之商品開發部門專員高慶華、副總經理嵇律聲等指訴暨證述綦詳在卷, 互核所供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將上開不實之事實傳 真發函散發予群勝公司之往來廠商愛力美公司、傑克龍公司、南喬公司及東森公 司之傳真影本二份、自訴人群勝公司向被告乙○○負責之崧盟公司之採購單影本 一份及被告與自訴人群勝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談話之電話錄音之錄音帶一捲及 其電話錄音譯文一份等在卷可稽。次查雙方所約定之本案貨款九十六萬餘元,係 採「月結七十天」之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此有雙方簽認之國內採購單影本一紙在 卷足資佐證,雖被告乙○○提出雙方簽認之商品研討彙總表影本二紙為證,然經 核該二份彙總表係雙方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製作簽認,並非本案訂購產品所簽 訂之契約,且其上之「需先收票(月結),例如十月帳,十一月底收票,十二月 底票(一樣月結二個月)」、「九月帳開立十二月十日票(但十月底前收票)」 等註記,卻係手寫字體,並非原契約之印刷字體,被告亦直承該手寫部分係其自 行撰寫添加,惟亦未經自訴人另行簽章確認,而自訴人亦否認有該條款之存在, 是該額外條款,顯難採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條件無訛。從而,由自訴人與崧盟公 司採購跑步機及有氧塑身機等物品之雙方訂立之採購單之特約條款,有氧塑身機 部分,係月結七十天,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份或五月份採購之產品,在有氧塑 身機方面,皆應於同年七月十日及八月十日以後始屆貨款清償期,基此,於九十 一年六月十日,同年四月份之貨款既未屆貨款清償期,自訴人自無付款義務存在 ,自訴人自無「未依約付款」情形發生,且被告亦坦承其公司從未曾票貼過(見 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則被告公司自亦無受有任何損害,亦可 確定。再查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曾匯款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元之 九十一年四月份雙方約定四十天月結之跑步機貨款給崧盟公司,此有中華商銀匯 款委託書證明條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被告乙○○亦直承此事,並供稱,其於收受 上開款項後,自訴人並未積欠被告公司除本案貨款外之任何貨款,且本案之前自 訴人與被告公司間之交易,九十一年一月至五月交易之款項已達一、二千萬元以 上等語(見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同年九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足見雙方 間之交易規模甚為龐大,而自訴人之交易信用甚為良好,並無財物週轉困難情況 存在,堪予肯認。又查群勝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崧盟公司提起損害 賠償事件,被告所具之答辯狀內載:「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以傳真之方式先行通知得易購公司終止供貨,並於傳真函內告知得易購公司若以東森所傳真之 名單為基準,被告在顧及得易購公司之信用,仍將出貨於得易購公司,不會影響 東森及消費者權益。」等語,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 四二號被告公司所具民事答辯狀影本一份在卷可考,再依前開電話錄音譯文,被 告明白於錄音內容自稱:「發函之目的在造成南喬、愛力美、傑克龍公司會防自 訴人之效果。」(參譯文頁三),被告復承認:「在六月四日帶人去找東森公司 」、「有拿目錄給人家看」、「有拿目錄給東森公司參考,叫人家來挑東西」、 「來跟人家即東森公司作生意」、「有透過別人來跟它(即東森)作生意」、「 我現在帶一個人去找東森,間接上去作,目的是我也要生存」(參譯文頁四、五



、九、十三)。足證被告確然與東森公司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其行為完全違 反雙方所簽訂之國內採購單第三條之規定甚明。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曾跟與其生意上有往來之宏駿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為崧盟公司批發產品至臺灣傳 統店面之合作公司)之負責人黃宏原攜帶被告公司產品目錄至台北市○○區○○ 路三段七五巷五十號二樓東森公司與該公司負責採購之高慶華洽談產品選購事宜 一節,亦據證人黃宏原高慶華結證綦詳在卷。其中證人嵇律聲高慶華於原審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 問:你在東森公司擔任何職?
證人高慶華:專員,從事商品開發,亦即發現新的商品,引進公司之後出售。 問:是否認識被告?
證人高慶華:見過。
問:被告有無跟證人黃宏原到你們東森公司過? 證人高慶華:有,只有一次,時間在九十一年五、六月間。我們公司地址在台北 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五十號二樓。
問:他們兩人只有找你?
證人高慶華:他們本來要找我的上司稽律聲副總經理,但是他在開會,所以由我 處理。
問:他們來做什麼事情?
證人高慶華:他們來講跑步機的事情,被告想把他的跑步機拿到我們公司來賣, 他有拿電腦列印出來的產品介紹圖片給我看讓我來挑選產品,但是 我沒有挑選。
問:你有無職權來挑選產品?
證人高慶華:有的。
問:既然你有職權挑選,為何你沒有挑選?
證人高慶華:因為我從九十一年五月一日開始接此職缺,在我們碰面之前,我已 經知道被告與群勝公司有些糾紛,站在公司的立場,我不希望公司 受到損失,因為我們公司本來就跟群勝公司有往來,當時我們公司 與群勝公司的合約並沒有明確的期限,如果想要終止採購合約,必 須發函通知對方,由該中止函件所定的期限之後才中止採購。 問: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不願意終止?
證人嵇律聲:因為如果該項產品不好,我們不訂購就好了,沒有必要發函中止, 如果要發函中止採購契約是指我們全部的採購契約。 問:被告還跟你接觸過什麼?
證人高慶華:有通過電話,他說他想把他跟自訴人這邊的情況講一下,還有傳真 資料給我,庭提傳真資料附卷。
問:對證人高慶華所庭提傳真資料有何意見?(提示) 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沒有意見。
辯護人:無意見。
問:被告跟你講,他跟自訴人的關係做什麼?
證人高慶華:只是讓我們瞭解他們之間的爭執。所以之後就由自訴人傳真資料給



我們雖然有爭執,但是之後的售後服務沒有問題。 問:對證人高慶華當庭所述有何意見?
自訴人:依照合約,被告不能直接找東森公司,竟然直接找到東森高層的嵇副總 ,被告的意圖非常明顯。
自訴代理人: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被告在五月份收不到票,七十天月結,五月份被告就停止供貨了, 所以才會跟證人東森公司人員有所聯絡。
問:被告找你是不是跟你明確講說,他已經不再供貨給自訴人,為了讓你們公司 繼續供應產品,來填補自訴人沒有辦法供貨給你們的情形? 證人高慶華:不是,他的意思是要直接出售產品給我們,而且被告賣的產品與我 們向群勝公司進的產品不同。
問:事先被告有無傳真給你?
證人高慶華:被告有找我說他已經停止供貨,我要他用書面來報告,他才傳真給 我的,我有跟他講說有些已經賣出,但是尚未出貨完成,所以我有 打電話請他繼續供貨,但是整個流程還是請他出貨給自訴人之後, 再由自訴人那邊出貨給我們。
問:你們有無跟自訴人群勝公司購買產品?
證人嵇律聲:我們一般向群勝公司進貨只是「借入」,產品有賣掉,才算我們有 向該公司購買產品,我們有跟群勝公司交易。
問:是否認識被告乙○○
證人嵇律聲:不認識。
問: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被告乙○○有無傳真自訴狀所載的文件給你們東森公司? 證人嵇律聲:這份傳真沒有到我這裡,但是公司的人有跟我提過這件事情。 證人高慶華:這是我接到的,我只有拿給我的上面一層主管而已,就是副理看而 已。
證人嵇律聲:我接過被告的電話與E─MAIL有提到貨品供貨的問題,我擔心 我們的商品供應面出狀況。
據上所述,可證被告乙○○確曾直接與東森公司洽談產品選購事宜無誤。然依自 訴人與崧盟公司簽訂之國內採購單上第三條約定:「任何商品廠商不得直接或間 接與本公司之客人聯繫,否則願直接賠償所產生可能之損失。」,此有該國內採 購單影本一份負卷可憑,被告前開行為顯已違反該採購單約定,甚為明灼。復查 證人嵇律聲游德良龍東海均到庭結證稱,並不認識被告乙○○,證人范明祥 則到庭結證稱,只見過被告乙○○一、二次面,沒有深交等語。足認被告與其發 函之廠商即愛力美、傑克龍、南喬(此等公司亦係自訴人之主要供貨廠商)及東 森等公司根本互不相識,更非所謂朋友,與彼等公司亦無生意往來,堪予認定。 衡諸自訴人未曾積欠崧盟公司任何貨款,已詳如前述,被告復與上開公司互不往來,且與該等公司負責人互不相識,衡諸常情,被告公司與上述同業彼此又為競 爭對手,理應會讓競爭對手倒閉,以便擴大經營版圖,豈會預先通知同業,其倘 非基於惡意破壞自訴人之商譽,豈有必要發函予不熟悉之競爭對手?是核其目的 無非是以不實之消息逼使其他同業廠商不敢供貨予自訴人,俾使自訴人無法營運



,進而完全斬斷自訴人供貨管道,使自訴人無法供貨予東森公司,進而取代自訴 人成為東森公司之供貨廠商之意圖甚為明顯,被告雖於原審訊問時供述稱:「認 識這些公司之人」、「這些同業都是我的好朋友」、「大家都是十多年的好朋友 」、「防止同業遇到跟我同樣收不到貨款之情況」等辯解,要無足採;從而,被 告倘非出於故意詆毀自訴人公司之商譽及信用,焉有何必要發函予其互不相識且 互不往來之廠商,足證其誹謗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末查被告復辯稱:因 自訴人向被告公司訂購之數量持續減少,且避免自訴人藉東森公司名義向被告出 貨,被告始傳真東森公司終止供貨,又稱以東森公司所傳真之名單為準‧‧云云 。然經查自訴人與被告公司在九十一年一月份雙方交易金額為二百九十五萬五千 三百十五元、二月份為二百六十二萬七千五百七十五元、三月份為三百三十六萬 三千一百十三元,四月份之交易額尚達三百二十三萬四千一百六十五元,並無被 告所辯解之持續減少情形,此亦有自訴人與崧盟公司簽訂之國內採購單影本在卷 可查,而被告僅是供應商,其買賣關係存在於自訴人與被告之崧盟公司間,其所 應關心者應係自訴人公司有無依約定付款予其公司及貨物有無瑕疵,焉有自訴人 向其公司訂貨,訂單卻尚須東森公司確認方願出售之理?亦豈有買賣契約存在自 訴人與被告公司間,其與東森公司則並未有何買賣契約存在,縱有違約未交貨予 東森公司,亦係應由自訴人對東森公司負責,與被告公司並無關涉,惟被告竟未 曾斟酌顧及自訴人公司之信用,逕自對自訴人停止供貨,卻反而對未曾有買賣契 約存在之東森公司表示顧及其信用,所有自訴人對其崧盟公司所下之訂單皆由東 森公司確認後方願出貨予自訴人,此顯與商場交易常情不合。被告此舉不啻昭然 揭示,其刻意斷絕對自訴人之供貨,並發函予東森公司,誣稱自訴人財務狀況不 佳,促使東森公司不敢與自訴人繼續交易,藉以達成其直接與東森公司交易,以 資達擴大其利得之目的,是證其誹謗之故意與行為甚明。抑且,自訴人與被告公 司前之交易高達數千萬元以上,揆諸常理,自訴人豈有可能已支付數千萬元之貨 款之情形,卻不願支付本案之九十六萬餘元之貨款?其不合情理不言可喻。是綜 據上述,被告乙○○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或圖畫指摘或傳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 誹謗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乙 ○○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 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係因目睹自訴人居間將 其公司之產品銷予東森公司,即可賺得大筆利潤,心生覬覦,乃刻意捏稱自訴人 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等不實消息,並傳送予東森公司及自訴人之主要供貨廠商,藉 以使自訴人無法供貨予東森公司,以達掠奪自訴人之客戶,並其公司得以與東森 公司直接交易之目的,居心不良、犯罪目的、手段、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 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自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取 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核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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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駿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克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