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1908號
TCHM,91,上易,1908,200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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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恆 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一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
續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審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 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三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判決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八十六年 間違反能源管理法時起,虧損新台幣(下同)五、六百萬元,經濟狀況相當困難 ,已陷於無支付之能力,全靠向友人調借資金支應,而其在苗栗縣竹南鎮○○路 六十一號實際經營之「銢日發行」(負責人為林素娥),向臺北市○○○路二0 七號四樓之十「穩鼎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穩鼎公司)購買溶劑、潤滑油等 工業原料,以往最高交易金額為二百八十七萬八千七百二十元,乙○○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利用當時市場供貨 不足之消息,向穩鼎公司佯稱:要收購該公司存貨云云,以異於往常最高購貨金 額,購買價值一千三百二十四萬零七百八十元之溶劑、潤滑油等工業原料,並簽 發如附表所示不能兌現之空頭支票十三紙,交予穩鼎公司收執,使穩鼎公司信以 為真,因此陷於錯誤,將上開溶劑、潤滑油等工業原料,如數交給乙○○。乙○ ○再趁貨款為月結(即每月三十日)之習慣,於穩鼎公司尚未向銀行兌現上開十 三紙支票前,續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以同一手法,再次向穩鼎公司,購買價值一 千二百七十二萬五千一百九十八元之油貨,使穩鼎公司又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 誤,在乙○○尚未開立支票前,先將上開油貨如數交給乙○○乙○○則於八十 七年九月底,將詐得之油貨,以低於進貨成本約二成之價格,快速銷售一空並結 束營業,而其所簽發之十三紙支票,屆期經穩鼎公司提示付款均遭退票,穩鼎公 司向乙○○催討貨款,乙○○則置之不理,穩鼎公司始知受騙。二、案經穩鼎公司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係 因一時週轉不靈才跳票,伊確有欠沒有對穩鼎公司貨款,正確欠款金額伊並不清 楚,但伊絕未詐欺,銢日發行與穩鼎貿易有限公司交易有十幾年,伊進貨的廠商 大概有十家,有一部分是穩春公司訂的貨,後來才知道穩春公司的貨也有從穩鼎 貿易有限公司來,當時穩春公司的部分,伊開支票就直接交給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且伊並未用低於成本二成的價格出售,另伊亦有還穩鼎貿易有限公司六百多萬 元云云。惟查:
1、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穩鼎公司代表人甲○○指訴綦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十三紙、統一發票影本二十四紙、出貨明細表影本五紙、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裝車出港證明單影本二十三紙、出貨單影本四十 五紙在卷足參。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到八、九月時,我 資產幾乎等於零。」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一 號偵查卷第一0二頁背面)「他如果知道我的經濟狀況就不會貨給我」等語(詳 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五五號卷第五十九頁背面、第六 十頁);復於原審調查時供稱:「(問:為何開出的票是空頭支票?)我違反能 源法時,就已虧了六、七百萬元,後向朋友借錢來做生意。那些票是我開的,我 跟朋友借資金來支付,‧‧‧。」、「(問:從何時經濟狀況不好?)八十六年 違反能源法時,應收帳款沒辦法收,經濟狀況就不好。」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九 十一年五月二日訊問筆錄第五頁),被告乙○○自八十六年起,經濟狀況既開始 惡化,其支付貨款能力已陷於窘境,衡情應量力而為,小量進貨小額付款,且其 向告訴人穩鼎公司購買溶劑、潤滑油等工業原料,以往最高金額為二百八十七萬 八千七百二十元,竟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購買價值一千三百二十四萬零七百八十 元之上開油貨,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不能兌現之空頭支票十三紙,用以支付貨款, 再趁貨款為月結(即每月三十日)之習慣,於告訴人穩鼎公司尚未向銀行兌現上 開十三紙支票前,續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以同一手法,再次向告訴人穩鼎公司, 購買價值一千二百七十二萬五千一百九十八元之油貨,其有詐欺之故意甚明。參 以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溶劑如何賣給客戶?)二百公斤一 桶,每桶一千四百元,‧‧‧。」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四六一號偵查卷第一八二頁),而告訴人穩鼎公司代表人甲○○則指稱: 「一桶我從一千七百元賣到一千五百二十元,加上運費,他進貨成本應該要一千 五百七十元。」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一號偵 查卷第一八二頁背面),被告乙○○向告訴人穩鼎公司進貨成本每桶既在一千五 百二十元以上,大量購進後,卻以低於成本每桶一千四百元之賤價出售,且賤價 出售所得之貨款,未用以清償告訴人穩鼎公司所欠之貨款,其有詐欺之犯意,已 臻明確。
2、雖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表示伊確有還款六百餘萬元,辯稱:「當時我們有約 甲○○出來談這件事,但他說叫我直接跟姓連的談,當時我有直接交給一個姓連 的先生,有些是現金,有些是客票,確實金額我不清楚,但實際是六百多萬元, 我是分好幾次給付的」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四十七頁),另關於其以低於成 本二成之金額賣出購自穩鼎之油品部分,辯稱:「他(指甲○○)賣給我的東西 ,我沒有辦法單獨賣出去,因需要有兩種混合才有辦法賣出去,因價錢較低是用 兩種東西混合在一起的,而且我也確實有付款給他,他沒有開收據給我」等語。 (詳見本院卷第五十八頁),惟查:被告於原審供稱:有還款七、八百萬元等語 (詳見原審卷第一六五頁),於本院卻供稱還款六百多萬元,前後所供不一,被 告所供顯非可採,再參諸被告復供稱付款後告訴人並未給予收據,而收款之連先



生亦無從查報(詳見本院卷第五十八頁、第一一二頁),而告訴代表人甲○○於 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被告」是否有交六百多萬元?)沒有」等語(詳見 本院審理卷第四十七頁),是本件顯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返還告訴人 六百餘萬元。②、又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為何知道他「指被告」 是低於成本二成價格出售?)只有這樣他才能大量吸貨,他自己也有坦承」等語 (詳見本院卷第四十六頁)、於本院指稱:「我們賣給一般供應商是一桶一千五 百元,下游合理的價格應該一桶一千七、八百元,但被告跟我們進貨卻一桶賣一 千四百元左右」等語(詳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二百 公斤一桶,每桶一千四百元,如果拿現金,照進價省利息」等語,於原審仍供稱 :「(問:最後購買二次,都有賣出否?)都有賣出,以平常價錢賣出」(詳見 原審卷第一六三頁),是被告嗣於本院調查時辯稱:「沒有辦法單獨賣出去,因 需要有兩種混合才有辦法賣出去,因價錢較低是用兩種東西混合在一起的」等語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毫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詐 欺犯行,洵堪認定。
二、辯護意旨雖以被告經營之「銢日發行」每年營業額至少新台幣五、六千萬元,有 八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在卷可稽,且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月 二十八日間平均有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之餘額,在交易方面亦均有數十萬元至 百萬元之交易往來,被告尚非無支付能力,再者被告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因違反能 源管理法,並因販售油品遭他人倒債達五、六百萬元,使其經濟財務上受有影響 ,並至八十七年三、四月間其房屋貸款部分仍舊依約給付,如此交易方式持續一 年多,直至八十七年九月底因週轉不靈始跳票。又上開期間被告雖無充足資金, 而藉由向人週轉調度現金,以資因應,唯八十七年九月間證人黃炳輝、劉明宗因 抽回全部所借資金一千萬元後,即未再提供週轉資金,始於八十七年九月底週轉 不靈跳票。八十七年八、九月被告向穩鼎公司買油品二千五百餘萬元,非因市場 供貨不足,而係穩鼎公司油品相較其他公司如碧國公司等便宜,被告乃降低碧國 公司之購貨量,並提高對穩鼎公司之購貨量,原審認被告利用當時市場供貨不足 之消息,向穩鼎公司佯稱:要收購該公司存貨云云,以異於往常最高購貨金額, 購買價值一千三百二十四萬零七百八十元之溶劑、潤滑油等工業原料,容有誤會 。況被告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迄九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已支付了穩鼎公司貨款高 達數百萬元,如再一併加上八十七年六、七月間所付貨款,則更高達一千餘萬元 ,被告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後之支票無法兌現而遭退票,非被告所願,被告 自始即無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至被告向告訴人購入油品每公升 八點多元、九點多元、十點多元不等價格計算,被告有時因客戶係以現款支付或 急需資金應急週轉等因素,即以進貨單價上下之計算一桶二百公斤約一千四百元 價格出售,以求薄利多銷應付資金需求,又被告有向朋友調借以現金、客票交付 甲○○至少達三、四百萬元,本件純屬民事糾紛云云。惟查:1、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到八、九月時,我資產幾乎等於零。 」、「他如果知道我的經濟狀況就不會貨給我」等語,而縱認證人黃炳輝、劉明 宗於八十七年九月抽回全部所借資金一千萬元為真,被告於資產等於零時,又有 一千萬元他人之資金,竟又向穩鼎公司購入二千五百九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



之貨品,後再遭抽回資金,被告顯有詐取貨品之犯意,益臻明確,是被告遭抽回 資金並未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被告之帳戶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二十八 日間平均有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之餘額,在交易方面亦均有數十萬元至百萬元 之交易往來,惟被告竟訂購高達二千五百九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之貨品,且 辯護人所稱尚有一千萬元借用之資金待八十七年九月間遭抽回,被告顯已無支付 能力至明。
2、辯護意旨另謂:其因販售油品遭他人倒債達五、六百萬元,使其經濟財務上受有 影響,惟查卷附被告所提退票理由單(見本院第六十七頁至九十九頁),均為八 十八年至九十年間之退票,距本件被告購買穩鼎公司油品開票後近半年,顯與本 件無涉,並無從執上開退票理由單,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3、辯護意旨雖謂:被告向告訴人購入油品每公升八點多元、九點多元、十點多元不 等價格計算,被告有時因客戶係以現款支付或急需資金應急週轉等因素,即以進 貨單價上下之計算一桶價格二百公斤約一千四百元價格出售,以求薄利多銷應付 資金需求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卻供稱:「沒有辦法單獨賣出去,因需要有兩種混 合才有辦法賣出去,因價錢較低是用兩種東西混合在一起的」等語,再依甲○○ 上開所證被告進貨成品即達一千五百元,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其有壓低成 本出售,應堪認定。辯護意旨認被告以一桶二百公斤約一千四百元價格出售,以 求薄利多銷云云,顯非可採。又八十七年八、九月被告向穩鼎公司買油品二千五 百餘萬元,被告雖稱穩鼎公司油品相較其他公司如碧國公司等便宜,惟告訴代表 人於偵查中即已證稱:我賣給被告油品之總平均價為一千六百元左右,市場之價 格也一千六百元左右,並未比較便宜等語,不僅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更足證被 告係以低市價約二成即一千四百元左右之價格售出。4、辯護意旨又謂:被告有還甲○○三、四百萬元,惟被告於原審及本院竟分別辯稱 有還七、八百萬元,有還六百萬元,三次所述均不一致,且無任何收據足資佐證 ,告訴代表人甲○○亦堅稱被告分文未還。從而辯護意旨認被告有還甲○○三、 四百萬元,亦非可採。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乙○○先後 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次查,被告乙○○曾於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在卷可按,五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原 審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認被告乙○○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而原審法院檢察官起訴書亦具體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惟按被告前已有犯 罪紀錄,業經詳述如前,再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且詐得之油貨高達二千五百九 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不法所得甚高,更致告訴人穩鼎公司損失慘重,嗣並 以賤價出售詐得之油貨,所得竟分文未償還告訴人,惡性非輕,原審判決竟僅諭 知被告有期徒刑十月,量刑顯屬過輕,尚有未洽,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主



張被告不法所得甚高達二千五百九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致告訴人穩鼎公司 損失慘重,且於偵審程序未能坦承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僅量處被 告有期徒刑十月,實屬過輕,不足以懲罰被告之犯行及維護社會正義,指摘原審 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罪紀錄 ,且被告乙○○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竟向告訴人穩鼎公司詐騙大量油品,旋以 賤價出售,使告訴人穩鼎公司損失慘重,犯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 返還告訴人貨款且矢口否認詐欺取財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以資懲儆。原審法院檢察官起訴書雖具體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然有 未洽,業經詳述如前,附予敘明。被告上訴主張其並無詐欺穩鼎公司等語,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①、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一百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②、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一百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③、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一百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④、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一百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⑤、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九十六萬六千九百元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⑥、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九月 五十一萬七千九百八 銀行竹南分行 三十日 十元
⑦、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五日
⑧、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五日
⑨、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五日
⑩、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十日
⑪、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十日
⑫、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一百二十萬元 銀行竹南分行 十日
⑬、AA0000000 新竹區中小企業 八十七年十月 五十五萬五千九百元 銀行竹南分行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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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