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
被 告 巳○○ 女 二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九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
八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八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五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
六0四二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六二一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五號、九十
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八三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巳○○部分、癸○○部分暨癸○○定應執行刑部分以及未○○殺人未遂、恐嚇取財、變造特種文書、持有自動步槍部分暨未○○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未○○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變造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變造之辛○○駕照上未○○之相片壹枚沒收之;又共同未經許可,持有自動步槍,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四、十五、十六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四、十五、十六所示之物及變造之辛○○駕照上未○○之相片壹枚,均沒收。
癸○○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個月,附表編號三、六、十、十七、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持有自動步槍,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號所示之物,均沒。巳○○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未○○曾於民國(下同)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因搶奪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於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獄,其假釋期滿日 期為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其後復因案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二總隊 管訓,而於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結訓離隊,復於七十八年間因犯盜匪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後送監執行,現正假釋期間;癸○○曾於八十四 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尚未執行完 畢,其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未○○ 、癸○○均猶不知悔改,癸○○於八十四年間,在南投縣埔里鎮,從不詳年籍「 張志村」之成年男子(業已於八十四年間墜樓死亡)處取得如附表編號十七之奧 地利GLOCK廠製二五型制式口徑○‧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二個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十八制式口徑○‧三八○吋 子彈十八顆、附表編號十八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之中空子彈六顆。附表編 號十九制式九0捷克製手槍貳枝(槍號D八一四七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 0000;及槍號C4946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附表編 號二十子彈十七顆,即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並將奧地利GLOCK廠製 二五型制式口徑○‧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十八顆、制式口徑○‧三八○ 吋子彈之中空子彈六顆藏放於臺中市南區樹義六巷十五號旁空地,另將制式九0 捷克製手槍貳枝(槍號D八一四七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及槍 號C4946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子彈十七顆藏放於南投 縣埔里鎮珠崙巷旁護岸草叢內。而未○○於八十九年初,在南投路邊以新台幣( 下同)三百萬元之價格向趙添富(已於八十九年中旬死亡),購買附表編號一中 共製AK47自動步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中共NO RINCO廠製56─1型口徑7‧62MM制式自動步槍)、附表編號二以色 列IMI廠製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附表編號三巴西TAURUS廠口徑0.三五七吋 制式轉輪手槍壹枝(槍號OK359552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00)、附表編號四以色列IMI廠製口徑0.三五七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 壹枝(槍號59962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 五義大利BERETTA廠製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六奧地利GLOCK廠製 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 00000)、附表編號十四點二二轉輪手槍壹枝(槍號G11620,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十五子彈五百九十八顆、附表編號七 彈匣十一個、狙擊鏡乙支、擦槍工具乙批、槍管一支、附表編號十六九MM彈匣 一個,並於購得後將之置於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南區樹義五巷五十六弄九十二號租 屋處,而與癸○○、黃泉霖(業已亡故,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 分不起訴)等三人共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同時黃泉霖亦於不詳時間,
不詳方式及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及十二月間,分別於南部以不詳方式向不詳姓名年 籍之人購得附表編號十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支(槍號B912 59Z,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十一仿SMITH& 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附表編號十二制式捷克點二二手槍一支(槍號Z0000000號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附表編號十三制式九二手槍子彈三顆( 均試射)、制式轉輪手槍子彈三顆、及制式點二二手槍子彈、附表編號二十一美 國制式點25手槍一支(槍號348437,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附表編號二十二子彈七顆、彈匣乙個、附表編號二十三改造仿克拉克手槍 一支(槍號AUSTRIABLU七二五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及附表編號二十三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MM手槍(槍號0216 8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二十三克拉克手槍彈匣 二只、三八0手槍彈匣乙只、散彈槍子彈一百一十五顆及制式子彈九十八顆、附 表編號二十四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號業已磨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二十五制式三五七子彈二顆 及霰彈槍子彈五百顆、附表編號二十六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 手槍二枝(槍號均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 00000)、附表編號二十七子彈十二顆、附表編號二十八義大利製三八0型 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二十九零點 三八吋子彈六顆(經試射三顆),彈匣一個、附表編號三十仿BERETTA九 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附表編號三十一制式子彈 二顆,而與癸○○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嗣未○○、癸○○黃泉霖及不詳 姓名年籍綽號「阿喜」之成年男子(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等人分別單獨或共同基於摡括之犯意聯絡,在南投、臺中縣等中部地區,以上 開槍、彈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癸○○、黃泉霖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凌晨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進」者一起 飲酒,席間聽聞阿進者因不滿前臺中縣沙鹿鎮鎮長子○○之行事作風,而批評 子○○,癸○○、黃泉霖二人聽聞「阿進」者之批評後,竟亦萌生不滿子○○ 之行事作風,而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凌晨四時許, 由癸○○持具有殺傷力之制式三八0自動手槍(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壹枝,黃泉霖持制式貝瑞塔九二手槍(槍號B九一 二五九Z、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並均於彈匣內裝滿 子彈各十二顆,共同前往臺中縣沙鹿鎮○○里○○○路八四二號子○○所有住 宅前,共同朝子○○住宅大門開槍濫射二十四發示威,直至彈盡方予罷手從容 離去,致子○○及其家人心生畏懼。癸○○並將該二支槍枝分別藏匿於臺中市 南區樹義六巷十五號旁空地及臺中市○○區○○路龍聖宮旁草欉內。嗣於九十 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許及同年三月一日帶同警方至該處取出該二把手槍。(二)未○○、癸○○、黃泉霖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喜」之成年男子四人,前於 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共同前往臺中市○○○○街一二八號HIGH─WAVE 地下舞廳消費,與綽號「海狗」之不詳姓名男子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互毆,
癸○○見狀,乃駕車欲行衝撞該名綽號「海狗」之人,然因其所駕駛車輛失控 撞毀該舞廳大門,引起店內服務生不滿,而加入圍毆未○○、癸○○、黃泉霖 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喜」之成年男子,未○○、癸○○、黃泉霖及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喜」之成年男子因寡不敵眾忿而離去,並懷疑HIGH─WA VE地下舞廳亦係海狗經營。嗣癸○○、黃泉霖二人及姓名年籍綽號「阿喜」 等三人竟為替未○○抱不平,而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四時許 ,癸○○、黃泉霖二人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喜」等三人又分持均具殺傷力 之制式克拉克三八○手槍(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號)、克拉克九○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貝瑞塔92手槍(槍號B91259Z、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並均於彈匣內裝滿子彈後,再度前往該舞廳,而朝該舞廳大門及天花 板開槍濫射十餘發子彈示威後,即從容離去,致該舞廳店內服務生及客人猶如 驚弓之鳥驚懼萬分。該槍枝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淩晨四時許,在臺中市南區樹 義五巷五十六弄九十二號槍彈現場為警所查扣。(三)未○○前因居間協調戊○○、丑○○夫妻就其所有坐落臺中縣潭子鄉龍虎斗旱 地七八九之十三地號土地所有權與他人間之權利糾紛事宜,竟以索取酬庸之名 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夥同癸○○、黃泉霖及另一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男子,前往臺中縣潭子鄉龍虎斗旱地七八九之十三號之貨櫃內,由未○○ 出言向戊○○、丑○○二人恐嚇稱:「今天就是要你那三百坪土地,如果不交 出來,就給你好看」等語,脅迫命其交付三百坪土地之財物予未○○、癸○○ 、黃泉霖及另一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致戊○○、丑○○二人心生畏懼, 不敢反抗。未○○乃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指示三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再 度前往前開處所找戊○○簽寫空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戊○○、丑○○因前 受未○○之恐嚇,以致心生畏懼,不敢反抗,乃於該空白之買賣契約書上簽名 。嗣未○○遂將其恐嚇取得之前開坐落臺中縣潭子鄉龍虎斗旱地第七八九之十 二地號土地內面積九百九十四平方公尺部分,委託簡政雄(另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一六五號案偵辦中)出售,簡政雄以三百七十 五萬元之對價出賣予不知情之羅思彬(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 度他字第一一六五號案偵辦中),再由簡政雄將其所賣得之價金交付予未○○ 。而前開士地因部分被羅思彬、吳憲觀(另由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一六五號案偵 辦中)開挖興建墳墓,而戊○○係地主,屢遭臺中縣政府課罰,戊○○因此發 函制止羅思彬、吳憲觀,吳憲觀與簡政雄分別駕駛車牌號碼R18759號廂 型車及車牌號碼R57912號自用小客車上山,其中簡政雄更於當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許,以羅思彬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戊○○ 出面解決,因未遇戊○○而作罷,而簡政雄於九十一年上午八時三十分許,車 牌號碼M31835號自用小客車,夥同二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再度上山,簡 政雄對丑○○稱:「你們配合度差,要求財還是要求氣,求財有求財的方法, 求氣有求氣之處理,這三佰坪我可以不要,可以另外再處理」,其間,隨行之 男子,亦接獲未○○撥詢之電話詢問:「有無需要上山來處理」等語,使曾芷 玲心生畏懼。
(四)癸○○因不滿前南投縣埔里鎮鎮長庚○○(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吳鴻 銘)之行事作風,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凌晨凌晨四時許向 其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之友人『阿安』借了一部車牌號碼SQO─一六三號 三陽、銀色輕型機車,於同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持巴西TAURUS廠製口 徑0.三五七吋制式轉輪具有殺傷力制式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 00000),並於彈匣內裝滿子彈,前往南投縣埔里鎮○○路十三之七號庚 ○○所有住宅大門前開槍射擊子彈六發(其中五發朝住宅射擊、一發朝車牌號 碼W9─2469號自用小客車射擊)後離去,致庚○○及其家人心生畏懼。 該槍枝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凌晨四時許,在臺中市南區樹義五巷五十六弄九十 二號槍彈現場為警所查扣。
(五)未○○得知警方已將其列為治平專案之對象,為逃避警方查緝,於八十九年間 某日,以三萬元之代價,委託與其有共同變造駕駛執照犯意聯絡之趙添富,在 南投市某不詳地點,將「辛○○」之汽車駕駛執照,以藥水將薄膜撕下,把「 辛○○」之汽車駕駛執照上(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身分證)之照片換 貼為未○○之照片後,交付予未○○隨身攜帶使用,足生損害於「辛○○」及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惟於未○○尚未使用前,即遭 警查獲。
(六)巳○○明知癸○○、黃泉霖均係依法通緝之犯人,竟基於藏匿犯人之故意,自 八十九年十月間起提供其所承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南區樹義五巷五十六弄九十 二號透天房屋,供未○○、癸○○、黃泉霖等三人居住使用,而使依法通緝之 犯人癸○○、黃泉霖藏匿其內。嗣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凌晨四時許,警方接獲 情報,前往上址埋伏,俟埋伏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偵二隊二組偵查員吳東文 見巳○○單獨自外返家,立即受命趨前逮捕,取得前開未○○、癸○○、黃泉 霖所藏匿房屋之大門鑰匙後,會同維安特勤小組(下稱維安小組)等共四十餘 人,分別由刑事局偵二隊二組組長高盛財、偵查員吳東文、三分局小隊長張文 立、偵查員宋賢順、王偉征及維安小組等十四人由一樓大門,及由三分局偵查 員劉家旭及維安小組等四人由屋頂等處準備進行攻堅;另由偵二隊二組偵查員 高庭煌、三分局偵查員丁○○及維安小組等三人負責地下停車場,由偵二隊二 組偵查員古瑞麟、三分局小隊長王信智、偵查員任雲琦及維安小組等六人負責 正門,及由高雄市刑大分隊長陳志雄、偵查員蔡孟昌、三分局偵查員沈光聖及 維安小組等五人負責後門等處之警戒並就攻堅位置,擬依計劃展開拂曉攻堅行 動。伺在場待命之全體警員部署完畢準備就緒後,於凌晨四時二十分由刑事局 偵二隊二組偵查員吳東文持前所取得之鑰匙打開未○○、癸○○、黃泉霖所藏 匿前開房屋之大門時,為未○○發現,未○○乃立即將該房屋大門反鎖,並手 持AK─47自動步槍(即中共製中共NORINCO廠製56─1型口徑7 ‧62MM制式自動步槍,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及子彈、以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巴西TAUR US廠製○‧357吋之制式轉輪手槍壹枝及子彈,而癸○○立即攜帶之槍枝 、子彈則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奧地利GLOCK廠製1 7C型制式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子彈、沙漠之鷹(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0)以色列IMI廠製DESERTEAGLE─‧357 MAGNUM○‧三五七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子彈,黃泉霖則攜帶(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義大利BERETTA廠製8000COUG ARF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子彈企圖突圍逃避,現場攻堅員警見 狀乃立即執行由頂樓往下攻堅行動之預擬腹案,未○○、癸○○、黃泉霖見該 房屋頂樓及大門口均有大批警力進行攻堅,遂往地下室車道逃避,並開啟該房 屋之地下室未○○先到地下室準備駕車衝出,當鐵捲門上升時,未○○蹲下身 往外看見警方人員已部署在車庫外面,未○○與癸○○、黃泉霖明知持槍往警 方佈署攻堅之方向射擊,可致警方人員死亡,竟共同基於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由未○○持中共製AK─47(即中共製中共NORINCO廠製56─1型 口徑7‧62MM制式自動步槍以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巴西TAURUS廠製○‧357吋之制式轉輪手槍壹枝及子彈,朝空隙所見 之警方人員掃射,另癸○○持奧地利GLOCK廠製17C型制式口徑九MM 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子彈、沙漠之鷹以色列IMI廠製DESERTEAGL E─‧357MAGNUM○‧三五七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子彈;黃泉霖持 義大利BERETTA廠製8000COUGARF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 動手槍及子彈立於未○○旁側,朝外射擊,與未○○作火力掩護,之後未○○ 見警方人員朝地下車庫逼近,未○○又舉槍朝樓梯間上方掃射,未○○並打開 車庫鐵門駕駛自用小客車載癸○○、黃泉霖二人逃逸,癸○○則仍持架有克拉 克槍托之手槍,黃泉霖持手槍續向警方人員射擊,與在地下室車道內埋伏之警 方正面衝突。與警方展開激烈槍戰,致維安小組分隊長己○○、隊員卯○○、 甲○○、丙○○、辰○○及三分局偵查員丁○○等人分別中彈,而致己○○受 有左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卯○○受有雙側下肢裂傷、左食指裂傷、 甲○○受有於右耳、頸部、右手等處槍傷傷口、丙○○受有左手第三、四指處 擦傷合併挫傷,辰○○受有左姆指撕裂傷及丁○○受有左前臂外傷、皮下撕裂 傷、左前臂肌肉撕裂爆裂傷、左前臂及左手背部神經麻木血腫、左小指、無名 指屈曲伸直功能不良等之傷害。嗣未○○、癸○○及黃泉霖等三人與警方發生 激烈槍戰約二小時後,未○○企圖駕駛車牌號碼為二J-0五六二號之自用小 客車內載癸○○乘坐於右後座及黃泉霖乘坐於左後座向外突圍逃逸時,幸經在 場全體警員奮力壓制圍捕,並請求臺中市警察局增派警力六十餘人支援壓制, 終將未○○、癸○○、黃泉霖等三人當場逮捕,並查獲扣得前開AK─47步 槍一枝(含彈匣三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即中共NORI NCO廠製56─1型口徑7‧62MM制式自動步槍)以色列IMI廠製J ERICHO941F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枝(含彈匣二個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巴西TAURUS廠製○‧357吋之制式 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以色列IMI廠製D ESERTEAGLE─‧357MAGNUM○‧三五七吋之制式半自動手 槍壹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義大利BER ETTA廠製8000COUGARF型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 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奧地利GLOCK廠製1
7C型制式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三個、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0)、子彈五百九十四顆、二百十五顆、彈殼二百一十一顆 狙擊鏡乙支、擦槍工具乙批及變造之辛○○駕駛執照乙枚。(七)未○○、癸○○等二人於被捕後在檢察官偵查中,陸續於①、於九十年二月二 十二日十七時許,未○○帶同警方在臺中市南區樹義五巷一七九號前空地查獲 ,制式點二二手槍子彈、點二二轉輪手槍一支(槍號G11620,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子彈五百九十八發、九MM彈匣一個。②、九 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癸○○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南區樹義六 巷十五號旁空地起獲之奧地利GLOCK廠製二五型制式口徑○‧三八○吋半 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口 徑○‧三八○吋子彈十八顆、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之中空子彈六顆。③ 、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未○○帶同警方在臺中市中路龍聖宮旁 草叢查獲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支(槍號B91259Z,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 輪手槍一支(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捷 克點二二手槍一支(槍號Z0000000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制式九二手槍子彈三顆、制式轉輪手槍子彈三顆、及制式點二二手槍 子彈二顆。④、九十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許,癸○○帶同警方前往南投縣埔里 鎮珠崙巷旁護岸草叢內起獲制式九0捷克製手槍貳枝(槍號D八一四七號,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及槍號C4946號,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子彈十七顆。⑤、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癸 ○○帶同警方前往南投縣埔里鎮珠崙巷一號後方工寮屋簷下起獲美製制式貝瑞 塔九○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七顆、彈匣乙 個。⑥、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癸○○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北 屯區廓子巷二十五弄昌生診所內起獲義大利BERETTA廠製造1934型 口徑9MMSHORT半自動手槍壹枝、仿G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 具手槍換裝土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霰彈壹佰壹拾伍顆、制式子彈九十八顆、克拉克 手槍彈匣二只、三八0手槍彈匣乙只。⑦、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 五分許,癸○○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樹義五巷一八九號前空地,起獲仿SMI 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制式三五七子彈二顆及霰彈槍子彈五百顆。⑧、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癸○○帶同警方前往中投公路烏溪橋下( 南岸第二橋墩下)起獲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貳枝(槍 號均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載為制式三五七轉輪手槍)、子彈十二顆。⑨、九十 年五月十日十九時十分許,癸○○帶同警方在臺中市○○○路○段與河北四路 口地所放棄之公車輪胎下起獲義大利製380型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口徑0‧380吋子彈六顆、彈匣一個。⑩、復 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癸○○帶同警方於南投縣埔里鎮○○里○○路路旁空地
大型貨櫃下方起獲美製制式貝瑞塔九○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子彈二顆。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縣警 察局清水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併案審理。
理 由
壹、右揭被告未○○、癸○○未經許可,無故持有自動步槍、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子彈部分:
一、被告未○○業於警訊時供稱:「經查獲之中共製AK─47步槍『(即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九○手槍及轉輪手槍等槍彈,係我與癸 ○○、黃泉霖等人共有。平日中共制AK─47步槍我將之藏放於隔壁臥房之衣 櫥內。另沙漠之鷹及『克拉克』半自動步槍力則係由癸○○、黃泉霖保管藏置於 三樓他們所居住之臥房內,其餘之手槍、子彈則以黑色提包裝放,置於我臥房床 頭櫃內,擦槍工具係我與癸○○、黃泉霖等人有時去大肚山區或南投山區試,回 來時在住處一樓客廳擦槍使用」。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一冊第十二頁)、「(問:你所有之點二二口徑轉輪手槍 及子彈係向何人購買?以何價格?)我以新台幣三佰萬元,向趙添富購買中共A K─47等長短槍及制式子彈。其中這支點二二口徑轉輪手槍係趙添富附加贈送 給我的,另五百九十八發子彈也是當時購得的‧‧‧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一冊第四十七頁)、「我知道他(指 黃泉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曾到南部購買乙批槍械,至於藏放地點我不清楚, 癸○○知道黃泉霖藏槍處所。」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三冊第十二頁背面)、「(問: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你及癸 ○○本分局人員至南投縣埔里鎮○○里○○路路旁空地大型貨櫃下方起獲美製制 式貝瑞塔九○手槍壹枝(槍身號碼已磨滅)、子彈二顆,是否為你所有及你所藏 放?)這支槍不是我的,但是八十九年七、八月間,我曾見過黃泉霖、癸○○把 玩這支手槍,也聽過他們說曾經試射過,並稱性能不錯」(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第十二頁)、「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十九時 十分,在臺中市○○○路○段與河北四路口地所放棄之公車輪胎下起出380型 半自動手槍壹枝、子彈六顆、彈匣一個,該槍彈係何人所有,你為何知道該處藏 放槍彈?)該槍、彈是黃泉霖所有。約於八十九年十二份底我們二人要去附近酒 店喝酒怕遇警方臨檢,所以黃泉霖就先將該槍彈藏放在該處。因事後酒醉所以就 沒將該槍彈取走藏放至今才告訴警方將它取出」(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五號卷第十五頁、第十六頁)、「我帶同警方前往起獲之 槍彈(指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支『槍號B91259Z,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 槍一支『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捷克點二 二手槍一支『槍號Z0000000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制式九二手槍子彈三顆、制式轉輪手槍子彈三顆、及制式點二二手槍子彈二顆。 ),均是癸○○所有藏放在該處,且其中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
支『槍號B91259Z」是癸○○他們去臺中縣沙鹿鎮長住處開槍射擊其中一 枝槍」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二號卷第四十 六頁)、於偵查中再供稱:「(問:提示相片上之槍支,那一支是你的?)我的 槍編號是0000000支,均是我買的,但大家都有使用,向趙添富買的,趙 添富已死亡了,在南投縣以三百萬元左右買的,約一年前買的,在南投路邊買的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一冊第二十一 頁),癸○○於警訊時供稱:「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中 市樹義五巷一八九號前空地,起獲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 壹枝『槍號業已磨損』、制式三五七子彈二顆及霰彈槍子彈五百顆是何人所有? )黃泉霖所有,我和黃泉霖一同去藏放」(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三冊第八十頁背面)、「(問:警方人員於槍戰後於你 們車上查獲一枝槍管係何種槍枝使用的?另○‧二二子彈係何人的,槍枝呢?) 該槍管係克拉克克手槍互換使用。○‧二二子彈係未○○的槍枝我並不清楚」(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一冊第三十五頁背 面)、「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許,你帶同本分局人員至埔里鎮○○里 ○於○○路旁空地大型貨櫃下方,起出美式制式貝瑞塔九○手槍『槍身號碼已磨 滅、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二顆。),是否為你所有及你 所藏放?),這枝手槍是黃泉霖所有,八十九年七月間,是他從外地帶來的,原 本有四顆子彈,其間他在埔里鎮珠格里山區,試射兩顆,後來我們要到臺中市居 住時,因擔心半途遭警察攔檢,所以黃泉霖及我將這支手槍藏放於前述地點」( 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第十一頁背面)、「 (問:今日你帶同本組員警於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廍子巷二十五弄昌生診所廁所內 起出克拉克制式手槍(槍號BLU725)、西班牙三八○型制式手槍(編號0 2168號,註:係義大利BERETTA廠製造1934型口徑9MMSHO RT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各一支,克拉克手槍彈 匣各一個、霰彈槍子彈一百一十五顆、制式子彈九十八顆,上述取獲械彈係何人 所有?)是黃泉霖所有‧‧‧因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某日,黃泉霖開車載我到大 坑說要找朋友,直到他將車開到昌生診所廁所前,並自車子後行李廂內拿出一包 東西入廁所內藏放,事後黃泉霖提起該件事,我才知道,我只知道是到南部買的 ,至於向何人購買,我不清楚‧‧‧我只有今日帶同警方前往起出時,才知道該 批槍彈,未曾使用過」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 五六號卷第十二頁)、「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十九時十分在臺中市○○○路○段與 河北四路口地所放棄之公車輪胎下取出制式三八○手槍一支(槍號:E3870 4Y號)、子彈陸發、彈匣一只(註:即義大利製380型半自動手槍壹枝『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口徑0‧380吋子彈六顆、彈匣一個) ,該槍彈係黃泉霖所有。約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我們二人要去路付近酒店喝酒 ,怕遇警方臨檢,所以黃泉霖就先將該槍、彈藏放該處。因事後二人酒醉,所以 就沒有將該槍彈取走藏放至今才告訴警方將它取出」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五號卷第十五頁、第十六頁)、「於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十四時十五分許帶同警方人員至埔里鎮珠崙巷一號後方工寮屋簷下取出我
藏放之美國制式25手槍壹枝子彈柒顆,彈匣一個,我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將 該槍支藏放該處,因為那裡是我老家後面,該槍彈是我朋友黃泉霖所有,他於八 十九年年初交給我保管的,因發生埔里鎮鎮長槍擊案,所以該槍一直藏放該處, 不曾取出犯案或射擊過」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五八三號卷第三冊第三十四頁背面)、「據未○○指稱黃泉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底至南部購槍械一批,而該批槍械係由你與黃泉霖二人一同藏放,有無此事?) 有此事」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三 冊第四十三頁背面)、「我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三十五分帶同警 方人員至中投公路烏溪橋下(南岸第二橋下)取出美制357轉輪手槍二支、子 彈十二發。該槍彈是黃泉霖所有‧‧‧約八十九年年底某晚上,我與泉黃霖從南 投縣開車要去臺中市區時遇前方有警察臨檢,所以下橋藏放」(詳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三冊第六十七頁背面)、「(就制 式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支『槍號B91259Z,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0』、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 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捷克點二二手槍一支 『槍號Z0000000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制式九二手 槍子彈三顆、制式轉輪手槍子彈三顆、及制式點二二手槍子彈二顆。)是我和黃 泉霖將槍彈攜該處藏置無誤,但是這些槍、彈是黃泉霖所有,‧‧‧(為何未○ ○知道黃泉霖藏槍處所?)因為我和黃泉霖、未○○曾共乘一車經過該處而提及 ,有下車查看槍、彈是否還在」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六○四二號卷第六十六頁),而癸○○於本院調查時亦供稱:「(九十年一 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南區樹義五巷一七九號前之空地起獲 之美國NORTHAMERICANARMS廠口徑○‧二二吋轉輪手槍壹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一個、(可供IMI廠JERIC HO941FB型手槍使用)、達姆彈一顆、子彈五百九十七顆。)是黃泉霖的 ,我開車帶他去放的,大概在八十九年年底放的。」、「(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南區樹義六巷十五號旁空地起獲之奧地 利GLOCK廠製二五型制式口徑○‧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二個、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十八顆、制 式口徑○‧三八○吋子彈之中空子彈六顆。)是之前一位住埔里的大哥給我的, 他叫志村,大概在八十四年時在三重墜樓死亡,八十四年中在埔里交給我保管的 。」、「(九十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許,帶同警方前往南投縣埔里鎮珠崙巷旁護 岸草叢內起獲制式九0捷克製手槍貳枝『槍號D八一四七號,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及槍號C4946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子彈十七顆。)也是志村大哥給我的。」、「(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 分許,帶同警方前往南投縣埔里鎮珠崙巷一號後方工寮屋簷下起獲美製制式貝瑞 塔九○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七顆、彈匣乙個 。)是黃泉霖的,八十九年年底時,黃泉霖說要去找朋友,放在診所的。」、「 (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廓子巷二十 五弄昌生診所內起獲義大利BERETTA廠製造1934型口徑9MMSHO
RT半自動手槍壹枝、仿G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金屬滑 套及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霰彈壹佰壹拾伍顆、制式子彈九十八顆、克拉克手槍彈匣二只、三八0手 槍彈匣乙只。)是黃泉霖的。」、「(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許 ,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樹義五巷一八九號前空地,起獲仿SMITH&WLIS ON三五七轉輪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制式三五七子彈二顆及霰彈槍子彈五百顆。)那是有一次我與黃泉霖去找 朋友,後來在那裡遇到警察臨檢,就藏在那裡,那是黃泉霖的東西。」(詳見本 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九十九頁、第一百頁),從而奧地利GLOCK廠製二五型制 式口徑○‧三八○吋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十八顆、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之 中空子彈六顆。制式九0捷克製手槍貳枝(槍號D八一四七號,槍枝管制編號0 00000000;及槍號C4946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子彈十七顆,顯係癸○○於八十四年初在南投縣埔里鎮自年籍不詳之「張志村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至明。而中共製AK47自動步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係中共NORINCO廠製56─1型口徑7‧62MM制 式自動步槍)、以色列IMI廠製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號業已 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巴西TAURUS廠口徑0. 三五七吋制式轉輪手槍壹枝(槍號OK359552號、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0)、以色列IMI廠製口徑0.三五七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 枝(槍號59962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義大利BE RETTA廠製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奧地利GLOCK廠製口徑九MM之制式半自動 手槍壹枝(槍號業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點二二轉 輪手槍壹枝(槍號G1162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 五百九十八顆、彈匣十一個、狙擊鏡乙支、擦槍工具乙批、槍管一支、九MM彈 匣一個係未○○於八十九年初,在南投路邊,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之價格向趙添富 購得而與癸○○、黃泉霖共同未許許可,持有上開槍、彈,亦堪認定。另制式義 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一支(槍號B91259Z,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號業 已磨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捷克點二二手槍一支(槍 號Z0000000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制式九二手槍子 彈三顆(均試射)、制式轉輪手槍子彈三顆、及制式點二二手槍子彈、美國制式 點25手槍一支(槍號348437,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子彈七顆、彈匣乙個、改造仿克拉克手槍一支(槍號AUSTRIABLU七二 五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義大利BERETTA九 MM手槍(槍號02168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克拉克 手槍彈匣二只、三八0手槍彈匣乙只、散彈槍子彈一百一十五顆及制式子彈九十 八顆、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一支(槍號業已磨損,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三五七子彈二顆及霰彈槍子彈五百顆、
仿SMITH&WLISON三五七轉輪手槍二枝(槍號均業已磨損,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子彈十二顆、義大利製 三八0型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零點三八吋 子彈六顆(經試射三顆),彈匣一個、仿BERETTA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子彈二顆,係黃泉霖亦於不詳時間、以不 詳方式或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及十二月間,分別於南部以不詳方式、向不詳姓名年 籍之人購得,復堪認定。
二、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一)壹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係義大利BERETTA廠製造1934型口徑9 MMSHORT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有陸條右旋來復線,滑套上具0218字 樣,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二)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認係由G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金 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三 )送鑑定霰彈壹佰壹拾伍顆,認係12GAUGE制式霰彈,認均具殺傷力。( 四)送鑑制式子彈九十八顆,其鑑驗情形如下:①、伍拾顆,認均係口徑7‧6 2MM制式半自動手槍彈,認具殺傷力。②、叁拾玖顆,認均係口徑0‧38M M制式轉輪手槍彈,認具殺傷力。③、柒顆(試射三顆),認均係口徑9MM制 式半自動手槍彈,認具殺傷力。④、貳顆(均經試射),認均係口徑0‧380 MM制式半自動手槍彈,認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刑鑑字 第四七六八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詳見原審卷第一宗第八十一頁)。「 送鑑美製制式貝瑞塔九○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實 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車有陸條右旋來復線 之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 。送鑑制式二顆子彈,認均係制式9MM子彈,認均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九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七二一八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詳見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第二十一頁)。「(一)送鑑轉 輪手槍二枝,係仿SMITH&WLISON廠口徑0‧357吋轉輪手槍製造 之仿造槍,鑑驗情形如下1、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 管內具有伍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2、壹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槍管內具有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 殺傷力。(二)送鑑制式十二顆子彈(試射二顆),認均係制式口徑0‧357 吋轉輪手槍子彈,認均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九十年四月四日刑鑑字第四五○ 七四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一)送鑑義大利製380型半自動手槍壹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義大利BERETTA廠製8 4F型口徑九MM(0‧380)半自動手槍,槍號為E38704Y號,槍管 內具六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六顆(試射 三顆),認係式口徑0‧380吋子彈,彈底標記為「R─P380AUTO, 認均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六七九二○號鑑定通知書一 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二十五頁)、「(一)送鑑點二二轉輪手 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美國NORTHAME
RICANARMS廠口徑○‧二二吋轉輪手槍,槍管內具捌條右旋來復線,槍 號G11620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彈匣一個 ,認係金屬彈匣(可供IMI廠JERICHO941FB型手槍使用)(三) 送鑑達姆彈一顆,實係口徑○‧三五七吋中空彈,認具殺傷力(四)送鑑子彈五 百九十七顆①、五百四十九顆(試射九顆),認均係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 彈,認均具殺傷力。②、四十八顆,認均係口徑○‧三五七吋轉輪槍彈,認均具 殺傷力」等語,有該局九十年三月五日刑鑑字第二七七○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 卷可稽(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三宗第四 十六頁)、「(一)送鑑手槍一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認係奧地利GLOCK廠製二五型制式口徑○‧三八○吋半自動手 槍,槍管、槍身及滑套號碼均已磨滅,以電解法顯現結果,其槍身與槍管號碼因 磨滅過深,無法顯現,滑套號碼顯現研判為BRL095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 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十八顆(試射三顆),認均係 制式口徑○‧三八○吋子彈,認均具殺傷力①四顆為AP380AUTO②十四 顆為FC380AUTO。(三)送鑑子彈六顆(試射一顆),認均係制式口徑 ○‧三八○吋子彈之中空彈,認均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九十年三月五日刑 鑑字第二七七○一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卷第二冊第四十五頁)、「(一)送鑑步槍一枝,(含 彈匣三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中共NORINCO廠 製56─1型口徑7‧62MM制式自動步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