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誠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按被上訴人因系爭法律關係不存在而減
省找補上訴人之金額(依上訴人提出之計算表,如系爭法律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各應
找補新台幣一千二百一十九萬二千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二千四百三十
八萬四千元,應徵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十萬二千三百三十六元,上訴人僅繳納
新台幣二百九十七元,尚欠新台幣四十萬二千零三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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