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特留分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46號
CHDV,105,家訴,46,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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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張芬蕙
      張孟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張林勸
      張文達
      邱秋娥(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
      張柏睿(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
      張藝馨(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
      張沛妤(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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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