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友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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