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㈠甲○○部分為叁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
陸元伍角(新台幣,下同);㈡乙○○部分為壹佰肆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㈠甲○○部分為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㈡乙○○部分為貳萬叁仟肆佰
捌拾捌元,扣除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繳納叁佰元,㈠甲○○部分尚差陸萬
零捌佰貳拾肆元;㈡乙○○部分尚差貳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陳 昆 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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