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91年度,6號
TPHV,91,勞上,6,2003012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㈠甲○○部分為叁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
陸元伍角(新台幣,下同);㈡乙○○部分為壹佰肆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㈠甲○○部分為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㈡乙○○部分為貳萬叁仟肆佰
捌拾捌元,扣除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繳納叁佰元,㈠甲○○部分尚差陸萬
零捌佰貳拾肆元;㈡乙○○部分尚差貳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陳 昆 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