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價)額貳仟零捌拾捌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
肆仟伍佰貳拾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外,其餘叄拾貳萬陸仟陸佰玖
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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