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91年度,45號
TPHV,91,勞上,45,200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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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價)額貳仟零捌拾捌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
肆仟伍佰貳拾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外,其餘叄拾貳萬陸仟陸佰玖
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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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