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1年度,1009號
TPHV,91,上,1009,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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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0九號
   上 訴 人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英
右當事人與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叁拾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新
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四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藍 文 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 倪淑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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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