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0九號
上 訴 人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英
右當事人與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叁拾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新
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四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藍 文 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 倪淑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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