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1年度,61號
TPHM,91,重附民上,61,2003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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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即
  聲明承受
  訴 訟 人  黃藍秀金 住
        黃典隆  住同
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九號凟職案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補充判決
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黃典常、黃典昭、黃美惠、黃典章黃玉純黃愛惠、黃典謨、黃美霞拋棄繼承業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証明文件。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黃萬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雖經其 繼承人黃藍秀金黃典隆聲明承受訴訟,惟仍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盧 彥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信 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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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