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3907號
TPHM,91,上訴,3907,200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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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男 民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八四0、二0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宙○○成金國(另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與陳禹潔(因對本案未 上訴而確定,並於刑之執行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竊盜及 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禹潔磨製T型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 交由宙○○成金國做為竊取汽車之犯案工具,並由宙○○由報章雜誌分類廣告 上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三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號所示之金融 機構存摺(即人頭戶)、金融卡、印章等物。宙○○成金國陳禹潔三人自民 國九十年四月起至同年五月間,由宙○○開車搭載成金國陳禹潔共同外出尋找 下手之目標,決定做案對象之車輛後,由成金國下車,手持上述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為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板手及自行磨製之J型 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為工具,宙○○陳禹潔留在車內擔任把風工 作,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具破壞 車門鎖及電門鎖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得手 。宙○○陳禹潔成金國自竊得之車輛內尋找車主之聯絡電話,隨即由宙○○ 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稱:「車子在我這邊,如要車子完整回去,就 把錢匯給我」等語,藉此向失竊車主恐嚇勒索錢財,失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或 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宙○○前開購買之指定銀行帳戶而交付錢 財(交付之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嗣失竊車主將款項匯至 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陳禹潔負責持金融卡前往各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而 匯入贖車款項之歷次所得均由成金國宙○○陳禹潔三人朋分花用,竊得之車 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因宙○○成金國認為陳禹潔為女性,不適合繼 續參與前開犯行,遂改由宙○○成金國二人繼續承前之概括犯意,以相同之手 法,由宙○○開車搭載成金國尋找下手之目標,再由成金國下車,手持上述自行 磨製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為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板 手及J型六角板手為工具,宙○○留在車內擔任把風工作,二人先後於如附表一 編號四至四七號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具破壞車門鎖及電門鎖之 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號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得手,隨即由宙○○成金國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要索錢財,失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 或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指定帳戶而交付錢財(交付之金額及匯 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四至四七號),俟失竊車主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後,再 分別由宙○○成金國前往各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再由成金國宙○○二人 朋分花用,竊得之車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經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



宙○○成金國位於基隆市○○○路二0八巷一五四弄十六號三樓、基隆市○ ○路五六四之三號住處搜索,並當場於宙○○住處及汽車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 作案存摺、印章及記載失竊車輛車籍資料紙片等物,在成金國住處扣得附表三所 示之存摺、金融卡及板手等物。
二、案經被害人H○○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宙○○於原審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對公訴人所指述之犯行,迭次 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十九頁、第四十頁、第六十九頁、本院卷第九十二年一月 九日審判筆錄),且坦承:「剛開始時,是由我跟陳禹潔成金國三人一起謀意 做這些案件,當時在徵信社上班沒有什麼錢,後來從報章及電視上發現這些竊車 的方式可以用,三人在聊天時,就有討論到可以做這種案子,九十年四月份開始 從報紙向不知姓名的人所購買,一本買五千、六千、三千元不等,買帳戶時有附 提款卡及印章,買到帳戶後和成金國陳禹潔三人一起開車出去物色目標,成金 國負責偷車,我跟陳禹潔負責把風,偷到車後,我負責開自己的車,陳禹潔坐在 我的車上,成金國則開竊得的車子尾隨在我的車後,找尋放置贓車的地點,地點 都不一樣,回家後隔天早上由我或成金國打電話給車主,車主的電話從車身上的 公司行號噴漆或從車主暫停時所留的連絡電話知道,打電話給車主表示『你們的 車子是不是丟了,車子目前在我們這裡,只是缺錢用,車子留在這裡沒有用處, 要不要贖回』,雙方討價還價後,贖款金額不一定,確定贖款金額後,一開始都 是由陳禹潔打電話到銀行確認的,....偷車是用板手從鎖頭插入轉動車門的 ,一開始陳禹潔有幫忙磨了一把板手,後來這把板手斷了,後來的板手都是由成 金國買磨刀器自己磨出來的,總共磨了幾把我不知道。剛開始陳禹潔會在晚上和 我們一起出去偷車,後來因為認為女孩子不適合打電話,就沒有要陳禹潔參與偷 車的行動....分款時,因為認為成金國開贓車比較辛苦,所以成金國拿最多 ,我次之,陳禹潔拿的比我少,後來陳禹潔沒有參與竊車後,所得的贖款就沒有 分給陳禹潔」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佐以已定讞之同案共犯 陳禹潔於原審供稱:「一開始是宙○○拿金融卡給我負責領錢,每次給我的金融 卡不是同一家銀行,幫宙○○領完錢後,會給我二、三千元的代價,最多曾幫宙 ○○領二萬多元,有時候也會有一萬多元,領的金額不一定,有幫宙○○、成金 國磨過一把板手,但己經斷掉,一開始有和宙○○成金國出去物色目標,大概 是參與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核與共犯 成金國於原審供稱:「之前是看電視有看到類似的案情,隨後跟宙○○一起討論 ,後來陳禹潔也加入,一開始是由宙○○開車載我及陳禹潔去找目標,找到目標 後,由我下車去偷車,宙○○陳禹潔則在車上等我,得手後,宙○○開車載陳 禹潔,我則開贓車尾隨在後。陳禹潔負責領錢,宙○○負責打電話給車主,竊車 的工具六角板手一剛開始是宙○○給我的,後來都是我自己磨的,扣案的存摺是 宙○○看報紙買來的,陳禹潔總共參與了一個月左右....三人分贓款時,因 為我下手偷車分最多,宙○○次之,陳禹潔分到最少,後來只剩我跟宙○○二人 時,就二人一起平分,竊車的部分,差不多是檢察官起訴的四十七件左右」等語



(見原審卷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二頁)情節相符。顯見被告宙○○之自白及前開共 犯二人所述情節均與事證相符,足堪採信。此外,復佐以自被告宙○○、共犯成 金國住處查獲如附表二、三號所示之竊車用板手工具、存摺、金融卡、私章等物 扣案足憑。且在被告宙○○住處查獲之紙片載明部分失竊車輛或物色行竊目標之 車籍資料,而存摺存領記錄亦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丑○○等人在警訊筆錄內指述 失竊車輛及被恐嚇取財之內容大致相符。是本件被告宙○○犯行事證明確,實堪 認定,依法應予論科。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之兇器,凡對於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易生危險者均屬之,因攜帶兇器竊盜,只需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 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在主觀上有以該兇器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共犯成金國行 竊時所攜帶之六角板手,為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無論共同攜帶做案者主觀上是 否意在行兇或僅用以行竊,在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 具有行兇之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號)、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四二號)。被告宙○○ 、與共犯陳禹潔成金國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三號,及被告宙○○與共犯成金國間 就附表編號四至四七號,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上開 多次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所犯各罪之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然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 定論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一罪、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 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二號部分, 因尚未獲得贖款,為恐嚇取財未遂,公訴人漏未引用恐嚇取財未遂及結夥三人以 上竊盜之法條,惟起訴事實已敘明,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此說明。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宙○○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先後連 續達四十七次以竊車之手段向車主勒贖、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至鉅、惟犯後均坦 承犯行顯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附表二、三號 所示之六角板手、金融機構存摺、木質私章、金融卡等物,除六角板手為共犯成 金國所有外,餘均為被告宙○○及共犯成金國共同所有,用以竊盜與嚇取財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或予緩刑 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蔡 光 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才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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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及地點 │恐嚇金額│ 帳 號 │
│ │ │ │ │ │ │
├──┼───┼────┼────────┼────┼─────────┤
│ │M○○│T七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拒付贖金│ │
│ │ │八一七三│日一時基隆市中山│ │ │
│一 │ │ │區○○○路五十一│ │ │
│ │ │ │巷十五號前 │ │ │
├──┼───┼────┼────────┼────┼─────────┤
│ │ │Q三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三萬元 │不詳 │
│ │丑○○│二一三 │日七時許基隆市中│ │ │
│二 │ │ │山二路海山廠圍牆│ │ │
│ │ │ │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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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長榮工│DQ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富邦銀行 │
│ │程行 │八三O九│日六時臺北縣汐止│元 │0000000 │




│三 │A○○│ │市○○路○段六一│ │一O九四二號 │
│ │ │ │九號前 │ │ │
├──┼───┼────┼────────┼────┼─────────┤
│ │精偉汽│L四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安泰銀行 │
│ │車有限│七七四五│日七時臺北縣蘆洲│元 │0000000 │
│四 │公司 │ │市○○路四O八巷│ │0000000 │
│ │黃○○│ │九六號前 │ │ │
├──┼───┼────┼────────┼────┼─────────┤
│ │合偉工│IL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二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新店分│
│ │程行 │七九九八│三時基隆市信義區│ │行 │
│五 │J○○│ │正信路一四五號前│ │0000000 │
│ │ │ │ │ │0000000 │
└──┴───┴────┴────────┴────┴─────────┘
(續上頁)
┌──┬───┬────┬────────┬────┬─────────┐
│ │清龍電│M八 │九十年六月四日三│二萬元 │富邦銀行 │
│ │業有限│九二一O│時臺北縣新店市安│ │0000000 │
│六 │公司 │ │和路 │ │一O九四二 │
│ │K○○│ │ │ │ │
├──┼───┼────┼────────┼────┼─────────┤
│ │陳時通│T八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七 │地○○│四八六七│日十四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 │ │愛區○○路二六一│ │0000000 │
│ │ │ │號前 │ │ │
├──┼───┼────┼────────┼────┼─────────┤
│ │ │Q五 │九十年七月四月六│一萬六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 │九二O九│時基隆市百福社區│元 │0000000 │
│八 │甲○○│ │內 │ │三七O三五O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時│
│ │ │ │ │ │間為七月二日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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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 │六A │九十年七月五日九│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九 │T ○│八二七六│時臺北市○○○路│ │0000000 │
│ │ │ │五四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 │萬昌工│七B │九十年七月六日八│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十 │程行 │O一六三│時基隆市安樂區西│ │0000000 │




│ │玄○○│ │定路一一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 │上運企│T四 │九十年七月八日六│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一三四三│時臺北縣中和市和│ │0000000 │
│十一│公司 │ │平街一三四號前 │ │0000000 │
│ │未○○│ │ │ │(起訴書誤繕車號為│
│ │ │ │ │ │T四一三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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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建丞冷│K四 │九十年七月九日九│一萬五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凍空調│五七六五│時臺北縣中和市 │元 │0000000 │
│十二│行 │號 │景平路五三六號前│ │三七O三五O │
│ │寅○○│ │ │ │ │
│ │L○○│ │ │ │ │
├──┼───┼────┼────────┼────┼─────────┤
│ │正大化│T五 │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一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工原料│五九五一│二十一時臺北縣三│ │0000000 │
│十三│行 │號 │重市○○路○段十│ │二一三三OO │
│ │天○○│ │一號 │ │(起訴書誤繕帳號為│
│ │ │ │ │ │000000000│
│ │ │ │ │ │三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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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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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都鋼│T八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一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鋁門窗│四二一二│日四時基隆市安樂│ │0000000 │
│十四│工程行│號 │區○○○路四十九│ │八七三四 │
│ │郭英雄│ │號旁空地 │ │(起訴書誤繕恐嚇金│
│ │ │ │ │ │額為三萬元) │
├──┼───┼────┼────────┼────┼─────────┤
│ │台勝鋼│T四 │九十年七月十日九│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索股份│五三七六│時臺北縣中和市中│ │0000000 │
│十五│有限公│ │正路二十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司 │ │ │ │ │
│ │子○○│ │ │ │ │
├──┼───┼────┼────────┼────┼─────────┤
│ │ │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十六│許淑華│K九 │七時臺北縣新店市│ │0000000 │




│ │陳期財│五九九五│秀山路七十號前 │ │三七O三五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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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卯○○│Q二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二萬元 │世華銀行二重分行 │
│ │鄒信益│四四八一│日八時臺北縣永和│ │0000000 │
│十七│ │ │市○○路七十三號│ │二三一五三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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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新煤│F二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一萬二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氣企業│四O三五│六時臺北縣新店市│元 │0000000 │
│十八│有限公│ │安康路一段一八五│ │0000000 │
│ │司 │ │號前 │ │ │
│ │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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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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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楨鄉設│L四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十九│計裝潢│七八六八│六時臺北縣新莊市│ │0000000 │
│ │有限公│ │自立街 │ │0000000 │
│ │司 │ │ │ │(起訴書誤繕受害人│
│ │ │ │ │ │為禎鄉設計裝潢有限│
│ │ │ │ │ │公司) │
├──┼───┼────┼────────┼────┼─────────┤
│ │ │G九 │九十年六月二十五│三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二十│G○○│三七六五│日十八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 │ │愛區○○路與愛六│ │0000000 │
│ │ │ │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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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本欣鋁│Z三 │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三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二四五六│八時 │ │0000000 │
│二一│公司 │ │臺北縣永和市永亨│ │三七O三五O │
│ │N○○│ │路一百七十號前 │ │ │
├──┼───┼────┼────────┼────┼─────────┤
│ │亥○○│三C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四萬五千│世華銀行 │
│二二│Q○○│五二四三│日九時基隆市八堵│元 │亞太銀行 │
│ │ │ │路 │ │0000000 │
│ │ │ │ │ │二三一五三 │




│ │ │ │ │ │0000000 │
│ │ │ │ │ │三七O三五O │
│ │ │ │ │ │(起訴書誤繕受害人│
│ │ │ │ │ │之一為盧坤永) │
└──┴───┴────┴────────┴────┴─────────┘
(續上頁)
┌──┬───┬────┬────────┬────┬─────────┐
│ │丙○○│U四 │九十年八月一日七│一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二三│ │四三O五│時許基隆市暖暖區│ │0000000 │
│ │ │ │東勢街六之四十六│ │四一三三O │
│ │ │ │號前 │ │ │
├──┼───┼────┼────────┼────┼─────────┤
│ │福光行│T七 │九十年八月三日十│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戊○○│七四四O│時基隆市中正區中│ │0000000 │
│二四│ │ │正路 │ │八七三四 │
│ │ │ │ │ │ │
├──┼───┼────┼────────┼────┼─────────┤
│ │榮恩工│K四 │九十年八月八日七│一萬元 │中華銀行 │
│ │業有限│六九五二│時臺北縣三重市中│ │0000000 │
│二五│公司 │ │山路五十五號前 │ │0000000 │
│ │S○○│ │ │ │ │
└──┴───┴────┴────────┴────┴─────────┘
(續上頁)
┌──┬───┬────┬────────┬────┬─────────┐
│ │凱傑文│Z五 │九十年十月二十五│二萬元 │慶豐銀行臺南分行 │
│二六│具有限│O八八二│日臺北市文山區萬│ │0000000 │
│ │公司 │ │芳路與木柵路口 │ │0000000 │
│ │庚○○│ │ │ │ │
├──┼───┼────┼────────┼────┼─────────┤
│ │珅記企│R二 │九十年十月四日上│一萬五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四七OO│午台北市大同區延│元 │0000000 │
│二七│公司 │ │平北路四八O號前│ │0000000 │
│ │蔡水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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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吉通│LP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六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訊行 │八七OO│日六時基隆市中正│ │0000000 │
│二八│戌○○│ │區○○路八十二號│ │三七O三五O │
│ │ │ │前空地 │ │ │
└──┴───┴────┴────────┴────┴─────────┘
(續上頁)




┌──┬───┬────┬────────┬────┬─────────┐
│ │酉○○│G二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二九│ │二七六三│日六時臺北縣秀明│ │0000000 │
│ │ │ │路二段七十六號前│ │八七三四 │
│ │ │ │ │ │ │
├──┼───┼────┼────────┼────┼─────────┤
│ │壬○○│八C │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O│癸○○│二二二O│九時臺北縣汐止市│ │0000000 │
│ │ │ │大同路三段四五七│ │八七三四 │
│ │ │ │號前 │ │ │
├──┼───┼────┼────────┼────┼─────────┤
│ │力立消│二N │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防安全│O二O五│臺北縣新莊市幸福│ │0000000 │
│三一│設備有│ │路四六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限公司│ │ │ │(起訴書原將找到時│
│ │乙○○│ │ │ │間誤繕為失竊時間)│
└──┴───┴────┴────────┴────┴─────────┘
(續上頁)
┌──┬───┬────┬────────┬────┬─────────┐
│ │榮祥行│六G │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三萬元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
│三二│H○○│五一二一│一日六時許基隆市│ │0000000 │
│ │ │ │中正區○○路七巷│ │O五五三四 │
│ │ │ │三十二號前 │ │ │
├──┼───┼────┼────────┼────┼─────────┤
│ │元群建│T六 │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材工業│四一O三│七時臺北縣三重市│ │0000000 │
│三三│股份有│ │竹圍街二O五巷口│ │八七三四 │
│ │限公司│ │ │ │ │
│ │申○○│ │ │ │ │
├──┼───┼────┼────────┼────┼─────────┤
│ │辛○○│DW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三四│ │O三二九│日八時臺北縣汐止│ │0000000 │
│ │ │ │市○○路○段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續上頁)
┌──┬───┬────┬────────┬────┬─────────┐
│ │揚帥鋼│三G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鋁有限│七九五O│四日八時臺北縣中│ │0000000 │
│三五│公司 │ │和市○○路 │ │八七三四 │




│ │午○○│ │ │ │ │
│ │I○○│ │ │ │ │
├──┼───┼────┼────────┼────┼─────────┤
│ │福盟裕│G四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三六│鐵工廠│九一O六│一日二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E○○│ │愛區○○街二二O│ │0000000 │
│ │ │ │巷口 │ │ │
├──┼───┼────┼────────┼────┼─────────┤
│ │千奇實│S九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八千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三七│業有限│O六八一│日八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 │公司 │ │市○○街十二號前│ │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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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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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坊企│P九 │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八│業社 │三七二八│臺北縣興隆路一段│ │0000000 │
│ │D○○│號 │一一六號前 │ │八七三四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地│
│ │ │ │ │ │點為光隆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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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五C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九│O○○│九二六七│日九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 │ │ │市○○街四八一號│ │八七三四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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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源塑│九A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四O│膠行 │四七OO│一日八時臺北市大│ │0000000 │
│ │己○○│ │同區○○路四十一│ │八七三四 │
│ │ │ │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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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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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七K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五千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宇○○│一六四二│日五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四一│ │ │市○○街二四七巷│ │0000000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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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Q五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五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四二│ │三一三七│二時許基隆市信義│(未付款│0000000 │




│ │ │ │區○○路一四一巷│) │八七三四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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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巳○○│K四 │九十年八月三十一│三萬元 │合作金庫臺南分行 │
│ │ │五三七五│日七時三十分臺北│ │0000000 │
│ │ │ │縣三重市○○街六│ │O一六二七二 │
│ │ │ │二O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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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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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F○○│T七 │九十年十月二日三│一萬五千│合作金庫臺南分行 │
│ │ │八一九六│時許臺北縣三重市│元 │0000000 │
│ │ │ │正義北路與六張街│ │O一六二七二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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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K八 │九十年九月間臺北│三萬元 │大眾銀行 │
│四五│(源典│二九八三│縣新莊市○○路四│ │0000000 │
│ │塑膠公│ │三一巷五號 │ │一九二七五號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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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辰○○│CR │九十年十月五日十│二萬元 │慶豐銀行臺南分行 │
│ │ │七一九六│時許臺北縣蘆洲市│ │0000000 │
│ │ │ │民族路四一八巷內│ │一六二五OO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地│
│ │ │ │ │ │點為四十八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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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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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吳黃來│三C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二萬元 │中華銀行 │
│ │興 │六九九七│八時臺北縣汐止市│ │0000000 │
│ │ │ │弘道街二四號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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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合作金庫(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二 慶豐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三 中興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四 亞太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五 陽信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六 安泰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七 寶島商業銀行(戶名宋榮富)存摺 一本
八 世華商業銀行(戶名徐美珠)存摺 一本
九 大眾商業銀行(戶名許其訓)存摺 一本
一0 世華商業銀行(戶名許其訓)存摺 一本
一一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朱家銘)存摺 一本
一二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一三 中華商業銀行(戶名鄭瑞河)存摺 一本
一四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幹建成)存摺 一本
一五 木質私章(陳慶合) 一個
一六 木質私章(幹建成) 一個
一七 木質私章(朱家銘) 一個
一八 木質私章(陳子久) 一個
一九 木質私章(鄭添甥)一個
二0 木質私章(徐美珠) 一個
二一 木質私章(許其訓) 一個
二二 木質私章(林桂美) 一個
二三 木質私章(宋榮富) 一個
二四 T字板手 (約九公分、黑藍把) 二支
二五 記載車籍資料之紙片 七紙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泛亞銀行(戶名楊智硯)存摺 一本
二 合作金庫金融卡 一張
三 慶豐銀行金融卡 一張
四 中興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五 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張
六 T型板手 二支
七 J型六角板手 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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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