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3610號
TPHM,91,上訴,3610,200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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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女四十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緣丙○○因負債經濟周轉困難,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鄰○○ 路二一八號六樓住處,先後召集二個民間互助會並自任會首,起會時間分別為八 十八年五月一日及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各至九十年七月一日及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屆期(下稱A、B會),每會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會員連會首均計二十 七會,均採外標制,並均約定每月一日在其位於新竹市○○路二一八號六樓住處 舉行開標,會員須將會款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首,丙○○明知李玉惠、戊○、 曾玉雪根本未跟會,竟於附表A(A會)虛列會員「李玉惠」之名義,於附表B (B會)虛列「李玉惠、戊○、曾玉雪」等三人名義,用以詐標會款使用,並趁 前往上開其住所,參與開標之會員相互間不熟悉,多次向活會會員佯稱業經授權 ,擅自於(一)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佯稱獲得李玉惠授權,冒用李玉惠名義標 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玉惠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三千八百二十元之 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玉惠及附表一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 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一所示所示活會會員陷於錯誤, 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八萬元,(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佯稱獲得潘素梅 授權,冒用潘素梅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潘素梅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 金額為三千七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潘素梅及附表二所示 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二所示所示活 會會員(包括潘素梅)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萬元,(三)於八十九 年三月一日,佯稱獲得潘素娥授權,冒用潘素娥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潘素 娥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千六百五十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潘素娥及附表三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 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三所示活會會員(包括潘素梅潘素娥)陷於錯誤,交付會 款,而詐得三十六萬元,(四)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佯稱獲得李玲玲授權,冒 用李玲玲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玲玲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 千八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玲玲及附表四所示活會會員 ,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四所示(包括潘素梅潘素娥及李玲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三十四萬元,(五)於 九十年二月一日,佯稱獲得曾玉雪授權,冒用曾玉雪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



曾玉雪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千八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曾玉雪及附表五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 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五所示(包括潘素梅潘素娥、李玲玲及曾玉雪)活會會員 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十八萬元,(六)於九十年四月一日,佯稱獲得甲 ○○授權,冒用甲○○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甲○○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 投標金額為五千一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及附表六 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六所示( 包括潘素梅潘素娥、李玲玲、曾玉雪及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 ,而詐得十六萬元,(七)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佯稱獲得李玉惠授權,冒用李 玉惠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玉惠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三千六 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玉惠及附表七所示活會會員,進 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七所示活會會員陷於錯誤, 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六萬元,(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佯稱獲得戊○授 權,冒用戊○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戊○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 四千一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戊○及附表八所示活會會員 ,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八所示活會會員陷於錯 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六萬元,(九)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佯稱獲得彭慧 琴授權,冒用彭慧琴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彭慧琴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 標金額為四千五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彭慧琴及附表九所 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九所示(包 括彭慧琴)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四萬元,(十)於八十九 年年四月一日,佯稱獲得彭寶玉授權,冒用彭寶玉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彭 寶玉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千五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彭寶玉及附表十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 私文書,而使附表十所示(包括彭慧琴彭寶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 ,而詐得四十萬元,(十一)於八十九年年五月一日,佯稱獲得李志榮授權,冒 用李志榮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李志榮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 千一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志榮及附表十一所示活會會 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十一所示(包括彭慧 琴、彭寶玉李志榮)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萬元,(十二 )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佯稱獲得王舒義授權,冒用王舒義名義標會,並在標單 上偽造王舒義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四千六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 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王舒義及附表十二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十二所示(包括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 )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四十萬元,(十三)於八十九年十月一 日,佯稱獲得曾玉雪授權,冒用曾玉雪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曾玉雪簽名署 押,且寫下表示投標金額為五千四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 曾玉雪及附表十三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而使附表十三所示(包括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所示活會會員陷於 錯誤,交付會款,而詐得三十四萬元,(十四)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佯稱獲得潘



素娥授權,冒用潘素娥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造潘素娥簽名署押,且寫下表示 投標金額為六千五百元之準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潘素娥及附表十 四所示活會會員,進而持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而使附表十四所 示(包括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潘素娥)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 會款,而詐得二十八萬元,迨至九十年五月初,因張春蓮未出面主持同年五月一 日B會之開標,A、B會之會員始知相互聯絡,統計各會之死會、活會人數及實 際參與之會員人數,始發現上情,期間丙○○共詐得五百十萬元(起訴書誤載為 八百四十七萬零五百七十元)。
二、案經互助會會員即被害人甲○○、丁○○及乙○○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固不否認有冒標A會中之潘素梅潘素娥 、李玲玲、曾玉雪及甲○○及冒標B會中之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潘素娥,而A會中有以李玉惠名義,B會中有以李玉惠、戊○及曾玉雪名義冒名 跟會等情,但辯稱:並非自始有不法所有意圖,會是快完因周轉不靈才無法繼續 云云,惟查:根本無「戊○」其人,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附卷可證 ,且被告於偵查中已確認有冒李玉惠、戊○及曾玉雲之名義(詳偵查卷第一一五 、一一六頁),後於原審時已供認這二個會分別冒用李玉惠、戊○及曾玉雪名字 跟會(詳原審卷第十九頁),顯見被告確有冒李玉惠、戊○及曾玉雪名義跟會甚 明,顯為卸責之詞,並不可採,核與告訴人甲○○、丁○○、乙○○之指訴;證 人張惠敏宋李政子周清祥曾玉雪楊育英彭慧琴、張淑霞、鄒梅香、吳 玉英之證述,及潘素娥陳報狀所載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A會、B會會單在卷可 稽(詳偵查卷第九十、九一頁),按被告除自任會首外,亦可以自己名義跟會, 並無冒名跟會之必要,而被告在招募互助會時即虛列跟會之會員,無非企思方便 標會供自己週轉,且被告在冒標會時,明知未獲授權,亦無標會權利,得標後又 未將會款交出,被告顯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是被告辯稱:無不法所有意圖,委 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丙○○冒用虛列會員「李玉惠」、「戊○」、「曾玉雪」等人及冒用其他如 附表一至十四活會會員之名,書寫參與投標者之姓名及投標金額之標單,在習慣 上足以表示上開會員擬競價投標之意思表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以私文書論,公訴人認此部分係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容有誤載。核被告 持以行使施詐冒標得款,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名之會員及各期被冒標之其他 活會會員,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A、B會各次冒名標會詐取會款之犯行,係以一行為 同時詐欺數人即活會會員受害,為想像競合犯,仍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 被告其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 要件皆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屬連續犯,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 其刑,且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乃牽連犯,應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論。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漏未認定每次冒標之被害人,再每一次冒標金 額計算亦有錯誤,雖被告以無不法所意圖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 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詐取金額非微,受害會員人 數眾多,危害層面甚廣,嗣後雖有陸續償還,仍未為十足清償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刑案紀錄表一紙可按,被告為公務員,現每月薪資均被強制執行依法分配給 各被害人,被告如入監服刑,則喪失公務員資料,亦無法領得固定薪資及退休金 ,被害人損失,反未獲得清償,本院認被告受此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並利於對被害人之清償。至如附表一、二(即A會、B會)所示之偽造標單(含 偽造之署押),依一般民間習慣,標單均多於開標後即丟棄,鮮有將冒標後已無 任何其他作用,自己之犯罪證據予以保存,故上開標單既已經滅失而不存在,爰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劉 慧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A:A會會員名單─即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會(連同會首在內共二十七會,採外



標)
張春蓮、林雲緒、楊秀蘭、郭月仙、劉昌明、李志榮潘素梅潘素娥、李 玲玲、張惠敏、楊淑慧、陳美玲、曾金英黃雪卿陳繡緞蕭淑珍、李政 子、唐玉蓮周清祥、陳美惠、魏繡杏、曾玉雪、甲○○、邱玉賢、胡小旻 、王舒義、李玉惠(冒名跟會)
附表一:於八十八年七月以李玉惠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 林雲緒、楊秀蘭、郭月仙、劉昌明、李志榮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張 惠敏、楊淑慧、陳美玲、曾金英黃雪卿陳繡緞蕭淑珍李政子、唐玉 蓮、周清祥、魏繡杏、曾玉雪、甲○○、邱玉賢、胡小旻、王舒義( 20000X24=480000)
附表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以潘素梅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 冒標之潘素梅在內共二十會,以三千七百元冒標)(採外標) 林雲緒、楊秀蘭、郭月仙、劉昌明、李志榮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楊 淑慧、陳美玲、曾金英黃雪卿陳繡緞蕭淑珍李政子唐玉蓮、魏繡 杏、曾玉雪、甲○○、王舒義(20000X20=400000)附表三:於八十九年三月以潘素娥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潘素梅潘素娥在內共十八會,以四千六百五十元冒標)(採外標) 林雲緒、楊秀蘭、郭月仙、劉昌明、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楊淑慧、陳 美玲、曾金英黃雪卿陳繡緞蕭淑珍唐玉蓮、魏繡杏、曾玉雪、甲○ ○、王舒義(20000X18=360000)附表四:於八十九年五月以李玲玲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潘素娥潘素梅及李玲玲在內共十七會,以四千八百元冒標)(採外標 )
林雲緒、楊秀蘭、郭月仙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楊淑慧、陳美玲、曾 金英、黃雪卿陳繡緞蕭淑珍唐玉蓮、魏繡杏、曾玉雪、甲○○、王舒 義(20000X17=340000)
附表五:於九十年二月以曾玉雪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及曾玉雪在內共九會,以四千八百元冒標)(採 外標)
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陳美玲、曾金英黃雪卿、魏繡杏、曾玉雪、甲 ○○(20000X9=180000)
附表六:於九十年四月以甲○○名義冒標會時之A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標 之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曾玉雪及甲○○在內共八會,以五千一百元冒 標)(採外標)
潘素娥潘素梅、李玲玲、曾金英黃雪卿、魏繡杏、曾玉雪、甲○○( 20000X8=160000)
附表B:B會會員名單─即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會(連同會首在內共二十七會,採外 標)
張春蓮、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沈 美玲、丁○○、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



媽、彭寶玉李志榮楊育英張惠敏、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李玉惠 (冒名跟會)、曾玉雲(冒名跟會)、戊○(冒名跟會)附表七:於八十八年十月以李玉惠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扣除冒名 跟會之曾玉雲及戊○僅二十三會活會,以三千六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沈美玲、丁 ○○、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 玉、李志榮楊育英張惠敏、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 20000X23=460000)
附表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以戊○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扣除冒名 跟會之曾玉雲僅二十三會活會,以四千一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沈美玲、丁 ○○、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 玉、李志榮楊育英張惠敏、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 20000X23=460000)
附表九:於八十九年一月以彭慧琴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扣除冒名 跟會之曾玉雲僅二十二會活會,以四千三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沈美玲、丁 ○○、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 玉、李志榮楊育英、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20000X22=440000)附表十:於八十九年四月以彭寶玉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彭慧琴彭寶玉在內,扣除冒名跟會之曾玉雲,有二十會活會,以四千 五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丁○○、乙 ○○、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玉、李志 榮、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20000X20=400000)附表十一:於八十九年五月以李志榮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 冒標之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在內,扣除冒名跟會之曾玉雲,有二十會 活會,以四千一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丁○○、 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玉李志榮、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20000X20=400000)附表十二:於八十九年六月以王舒義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 冒標之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在內,扣除冒名跟會之曾玉雲, 有二十會活會,以四千六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江正雄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丁○○、 乙○○、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寶玉媽、彭寶玉李志榮、胡統環、陳泰章陳鳳鶯(20000X20=400000)附表十三:於八十九年十月以曾玉雲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 冒標之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在內,有十七會活會,以五千四 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潘素娥王舒義林淑桂、余李妹、丁○○、乙○○、 吳玉英、彭慧琴、甲○○、林雲緒、鄒梅香彭寶玉李志榮、胡統環、 陳泰章(20000X17=340000)
附表十四:於九十年二月以潘素娥名義冒標會時之B會被害活會會員名單(連同被冒 標之彭慧琴彭寶玉李志榮王舒義潘素娥在內,有十四會活會,以 六千五百元冒標)(採外標)
張淑霞、楊秀蘭、潘素娥王舒義、余李妹、丁○○、乙○○、吳玉英、 彭慧琴、甲○○、鄒梅香彭寶玉李志榮、胡統環(20000X14=2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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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