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7號
CHDV,105,家救,27,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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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信儒
代 理 人 劉瑩玲律師
相 對 人 菲利(FELIPA V ARIENZ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姓名「菲利(FELIPA V APIENZA)」之記載,應更正為「菲利(FELIPA V ARIENZ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05號事件之被告姓名,業經裁定更正 為「菲利(FELIPA V ARIENZA)」,上開裁定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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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