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
一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一七六七、一九四九、三七四四、五六四九、八四四0
、八四七四、九八九0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
三三0九號【含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三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
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綽號「小三」(曾有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圖以買賣股票圖利,於民國 (下同)八十二年年底,以呂維琴(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確定)名義,租用台北市○○○路○段二三0號七樓F室充私人看盤及買賣股票 之用,嗣為籌設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初遷至同路段二一六號十 七樓B室。乙○並分別於八十二年間起,僱用知情之鄒春香(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確定)及呂維琴,於八十三年間起,再僱用知情之周宏仁及 陳其昌(二人均經本院上訴審各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貳年確定)。呂維琴 、鄒春香、周宏仁及陳其昌等四人,則基於共同之犯意,於乙○連續買賣下列股 票時,擔任股市分析及下單喊盤之工作,再委託證券商營業員買賣億豐及緯城之 股票,而與乙○共同基於概栝之犯意,連續為下列億豐及緯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緯城公司,股票代號二五二四號,已經更名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票,連續炒作股價之行為。茲分述如下:
(一)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謀取不法利益,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億豐窗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公司,股票代號九九一五號)股票上市,大量買進億豐 公司股票,又同年十二月八日億豐公司股票經證管會核准融資融券後,分別利 用依附於券商丙種所提供之帳戶,或以自己親友提供之戶頭,利用如附件㈠所 示人頭帳戶名義,分散買入,於開放融資融券之三日內,控制該股可使用融資 餘額二萬一千八百九十三張之九成以上,迄八十四年一月九日乙○最後違約交 割之日為止,除依規定每半年結算一次外,乙○幾乎凍結該股票所有融資額度 ,其間乙○利用市場浮額均在其掌握中,供需失去均衡之情況下,以上述人頭 帳戶,分散進出,以規避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監視系統,多次為買進或賣出,製 造成交量,造成股市熱絡假象,其中於:
1、八十二年八月十日:
使用人頭帳戶徐榮中於九時四十三分三十一秒以當時揭示價六九.五0元,委託
賣出七萬五千股及十一時四十三分十六秒至十一時五十三分十五秒時間內,人頭 帳戶吳朱衣,徐榮中、李明德等三名連續以跌停價六四.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 五筆十三萬五千股,另十一時四十三分十秒至十一時五十三分五十一秒時間內, 人頭戶吳修量、李明德、林崇安、江繆金照四名,復連續以漲停價七三.五0元 委託買進共計五筆二十萬股。本日並於十一時四十三分三十秒至十一時五十五分 三十二秒時間內,人頭帳戶相互成交,共計八筆,十八萬五千股,佔本日億豐股 票成交量六十八萬八千股之百分之二十六.八八。 2、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使用人頭帳戶周月秀、韓惠中、仰蕙南、詹德楨等四名於九時二十七分四十九秒 至十時十二分二十六秒時間內,連續以漲停價八二.00元,委託買進共計十二 筆二十七萬七千股,另人頭帳戶周月秀、張惠珠、江繆金照等三名復於九時二十 七分五十八秒至十時十二分二十五秒時間內,連續以跌停價七二.00元,委託 賣出十一筆二十二萬五千股。本日並於九時二十九分三十二秒至十時十三分三十 一秒時間內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共計十二筆,二十二萬股,佔本日億豐股票成交 量八十萬股之百分之二十七.五0。
3、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使用人頭帳戶吳修量、林崇安等二名於八時五十七分三十七秒、八時五十八分二 十四秒及林曾英蘭、黃顯宗等二名於九時十二分0一秒,分別以七八.五0元, 七三.五0元,委託賣出共計五筆,二十三萬四千股;另人頭帳戶黃顯宗於九時 十五分十四秒,九時十九分二0秒及陳國農、謝美貞等二名於十時二十四分三十 一秒至十時五十六分四十四秒時間內,連續以漲停價八三.五0元,委託買進共 計十一筆,三十二萬三千股。本日並於九時十五分三十四秒至十時五十七分五十 五秒時間內,人頭帳戶相互成交共計十三筆,二十萬三千股,佔本日億豐股票成 交量八十三萬六千股之百分之二十四.二八。
4、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劉朝慶、吳朱衣二名於八時五十七分0四秒、八時五十八分四十三 秒,以七八.00元,委託賣出共計二筆十三萬股;另人頭帳戶何志堅、劉朝慶 、張秀華等三名復於九時0四分五十二秒至十時三十五分三十二秒時間內,連續 以漲停價八三.00元,委託買進共計四十一筆,八萬一千股。本日並於九時0 五分三十八秒至十時三十六分三十六秒時間,人頭帳戶相互成交共計四十筆,七 萬七千股,佔本日億豐股票成交量二十五萬股之百分三十.八0。 5、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秀華以跌停價一0二.五元委託賣出四十九萬九千股,另集團成 員林雪清於九時0三分至十時三十四分間,分別以一0二.00元及漲停價一一 七.五元委託買入共計三十三筆,十五萬股;人頭帳戶呂維琴復於十時五十七分 至十一時三十分間,以漲停價一一七.五元,委託買進共計二十八筆,五萬股。 本日並於九時0四分至十時三十五分間及十方五十七分至十一時三十一分間,人 頭帳戶委託買進部分全部與人頭帳戶委託賣出部分中之二十萬股相互成交,佔該 億豐股票成交量二十九萬七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七.三四。 6、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使用人頭帳戶賴信雄、張秀君二名,於八時五十四分以九十八元委託賣出七萬一 千股及十萬股;另人頭帳戶楊雅連及簡雪翎於九時五十六分至十時三十分間分別 以九十八元及風停價一0四元委託買進股票共計十七筆四萬二千股;人頭帳戶簡 雪翎、黃順政、林雪清及許鳴鳳四名,於十時三十四分至十一時0九分間,以漲 停價一○四元,委託員進共計三十五筆,六萬三千股。本日並於九時五十六分至 十時三十分間及十時三十四分至十一時十分間,人頭帳戶相互間成交共計十一萬 股,佔本日億豐股票成交量四十二萬股之百分之二十六。 7、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秀華於八時五十九分,以九十八元委託賣出五萬股,人頭帳戶成 員林鴛鴦及林雪清二名於十時四十二分至十一時五十九分間,以九十八元及漲停 價一0四.五元委託買八十六筆共四萬五千股。本日並於方四十三分至十二時間 ,人頭帳戶相互間成交三萬九千股,佔本日億豐股票成交量十九萬五千股之百分 之二十。
(二)復先後於下列時間內,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中億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 續多次以高於前日收盤價或當日委託買入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以漲停價買入億 豐公司股票,或意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億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多次 以低於前日收盤價或當日委託賣出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以跌停價賣出億豐公司 股票,操縱億豐公司股票價格:
1、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使用人頭帳戶仰惠南於九時二十三分至九時四十八分間以跌停價九二:五元連續 委託賣出十四筆,每筆一至三千股不等,共計委託賣出三萬股。人頭帳戶徐建國 、陳素萍、周月秀等三名,於十時三十九分至十一時五十三分間同樣以跌停價九 二:五元,委託賣出十八筆,每筆一至五千股不等,共委託賣出三萬九千股。成 交價一0一.五元至一0三元不等。
2、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簡孟珠於十時至十一時0六分以漲停價一一二元,連續委託買入十 九筆,每筆一或二千股,其計委託買入二萬八千股。使用人頭帳戶謝美貞、周月 秀、江繆金照等三名,亦以漲停價一一二元,委託買入三十三筆,每筆一至四千 股不等,共計六萬股,皆以一○七元成交。
3、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秀君於十一時二十八分至十一時五十五分,以漲停價一一五.五 元,連續委託買八十七筆,每筆一至三千股不等,共計三萬四千股。成交分別為 一0九.五元及一一0元。
4、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使用共犯呂維琴帳戶於十一時四十三分至十一時四十七分以跌停價一一七.五元 ,連續委託賣出五筆,共五千股。
5、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使用人頭帳戶陳淑媛於十時0三分至十時二十七分以跌停價一二三.五元,連續 託賣出十筆,筆一千股,共計一萬股。使用人頭帳戶仰蕙南於十一時三十三分至 十一時四0分,以跌停價一二三.五或一二四元委託賣出二十三筆,每筆一至五
千股不等,共委託賣出五萬三千股。
6、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使用人頭帳戶簡溫阿絨於十時五十八分至十一時五十六目間以漲停價一五四元, 委託買進二十一筆,共計十萬股。呂維琴於十一時至十一時0七分以漲停價一五 四元委進七筆,每筆一或二萬股,共計十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詹艷秋於十時二 十三分至十一時五十一分以跌停價一三四.五元,委託賣出八筆,每筆五千股, 共計四萬股。
7、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使用人頭帳戶簡雪翎於十時四0分至十一時二十三分間,以漲停價一五七元,委 託買入七筆,共十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詹艷秋於十時三十六分至十一時四十九 分以跌停價一三七元,委託賣出八筆,每筆五千股,共計四萬股。 8、八十三年四月六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雪清於十時十九分至十時五0分,以漲停價一五二元,委託買進 五筆,共計四十一萬股,林雪清於十時五0分,又以漲停價一五二元委託買入二 十萬股。另人頭帳戶楊登焜於十一時四十六分至十一時五十六間,以跌停價一三 三元,委託賣出十筆,每筆一至二千股不等,共一萬三千股。 9、八十三年四月八日:
使用人頭帳戶簡雪翎、楊登焜、陳淑媛、洪銘琇、楊如琛、吳俊達、曾春祥、蔡 文卿、林文山、魏張月、黃顯宗等十一名,於開盤前,連續以跌停價一二六.五 元,大量委託賣出四十四筆,共十四萬二千股。 、八十三年四月九日:
使用人頭帳戶黃素蓮、蔡文卿、楊如琛、陳淑媛、簡雪翎、吳俊報、林興隆、張 秀華、黃顯宗、徐樂嘉等十名,於開盤前,連續以跌停價一一八元,大量委託賣 出六十二筆,共八百零五萬股。
、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黃素蓮、張秀華、簡雪翎、陳淑媛、林光圳等六名,於開 盤前,即八時四十五分至九時間,以跌停價一一0元,大量委託賣五十四筆,共 計七百零二萬一千股。開盤後,使用人頭帳戶林雪清、張秀君二名,以漲停價一 二六元,委託買進三十二筆,共計十萬五千股。(三)又以同一方法,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四年元月九日間,共計十八 個營業日內,利用附件㈡所示不知情親友之帳戶,多次同時為買進或賣出,炒 作緯城公司股票之股價,其中:
1、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許進國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六分十六秒至三十七秒間,以 四十九.三元,連續委出三筆,共計一百一十一萬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林興隆於 九時0分三十六秒委託買進一筆,二萬股,使用人頭帳戶許進國於十時三十六分 四十七秒至十一時0三分三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十五.八元連貝委出十四筆, 共計五十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則於十時三十六分四十八秒至十一 時0三分三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十四筆,共計五十七萬 股;人頭帳戶李昌玲復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二十九秒,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一筆,計
二十萬股。本日集團成員相互成交,共計五十萬股,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三 百一十五萬二千股之百分之十五.八九。
2、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許鳴鳳、李昌玲於開盤前之八時四十九分五十六 秒至五十二分0五秒間,以四九:四元委託賣出四筆,共計八十萬九千股,林興 富則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六分二十三秒,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進一筆二萬股。 另使用人頭帳戶張世平於十時十九分二十三秒至二十四分四十六秒間,以漲停價 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四筆,共計二十萬四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林揮富、許進 國以漲停價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十三筆,其計六十三萬六千股,使用人頭帳 戶林興隆、許鳴鳳、詹豔秋。於十一時十一分三十二秒至三十一分十二秒間,以 跌停價四五.九元連續委託賣出十四筆,共計六十萬九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李昌 玲並於十一時三十五分二十一秒至三十七分三十八秒間,以四九元連續委託賣出 三筆,共計四十七萬五千股,張世平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五十八秒,以漲停價五二 .五元委託買進一筆,計十六萬股。本日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其計六十萬四千 股,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三百五十三萬五千股之百分之十七.0八。 3、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進國、林興富於盤前之入時五十六分十七秒至四十秒間,以四九 .二元委託賣出三筆,共計六十五萬六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則於開盤前之 八時五十四分三十五秒及九時0五分五十四秒至二十二分五十五秒間,以漲停價 五二.五元委託買進十一筆,共計十二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何志堅、林興富、 詹豔秋三名,則於九時四十七分至十時三十七分四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 元,連續委託買進二十四筆,共計七十九萬七千股,其中林興富並於四十八分五 十九秒至十時三十七目四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五.七元連續委託賣出二十筆, 共計五十六萬四千股,而何志堅又於十時四十二分以漲停價委進十二萬六千股。 使用人頭帳戶江和於十時五十九分二十三秒,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託買進一筆 ,二十萬股。本日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共計五十六萬五千股,佔當日該緯城股 票成交量三百三十八萬一千股百分之十六.七一。 4、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使用人頭帳戶詹豔秋、林興隆、何志堅、江和等四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五分 二十三秒至五十五秒間,以四九.二元,委出四筆計九十五萬五千股,該四名復 於九時三十五分五十五秒至十時十四分十八秒間,以跌停價四五.七元連續委託 賣出三十一筆,共計一百一十六萬五股。其中林興隆並與人頭帳戶許鳴鳳、李昌 玲並於九時三十六分0六秒至十時二十四分四十二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元連 續利託買進二十四筆,共計一百二十六萬六千股;另使用人頭帳戶林興富於十一 時五十六分四十九秒時,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十萬股。本日人 頭帳戶相互成交,共計九十七萬五千股,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四百零二萬三 千股之百分之二十四.二三。
5、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許進國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十二秒、及五十九分四十 五秒,分別以五四.0元及五三.0元,委託賣出三筆,共計八十八萬股,詹豔
秋則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以漲停價委進一筆十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李昌玲 於九時0分四十二秒至二十七分0七秒間,以五二.五元陸續委託買進四筆,共 計一百四十八萬五千股,江、林興隆二名則於九時二十九分0七秒至十時四十四 分0三秒間,以跌停價四八.九元,陸續委託賣出十三筆,共計六十九萬四千股 ,其中林興隆並與人頭帳戶許鳴鳳於竹方二十九分十六秒至十時四十四分0三秒 間,以漲停價五六.0元,陸賣委託買進十三筆,共計七十四萬八千股,人頭帳 戶李昌玲、許鳴鳳復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六秒至四十二分三十九秒,以漲停價五 六.0之續委託買進八,共計二十萬股。本日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共計五十八 萬五千股,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四百七十九萬九千股之百分之十二.一九。 6、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詹豔秋、林興隆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二分0四秒至 五十四分0三秒目別以五三.五元至五五.0元,委託賣出六筆,共計九十九萬 八千股,許鳴鳳、詹豔秋、林興隆及張世平四名,並於十時0五分五十四秒至十 一時二十六分三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八.七元,陸續委託賣出十九筆,共計八 十一萬八股,其中許鳴鳳又於十一時四十一分三十一秒,以五三.五元,委託賣 出一筆十一萬八千股,另林興隆、許鳴鳳及人頭帳戶江和、許進國、胡依惠等三 名,復於九時0四分0一秒至十一時二十六分三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六.0元 ,陸續委託買進五十筆,共計一百九十五萬四千股。本日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 共計七十三萬七千股,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四百零三萬四千股之百分之十八 .二六。
7、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使用人頭帳戶胡依惠、許進國、林興隆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四十四秒 至五十五分五十秒間分別以五四.0至五五.五之價格委託賣出六筆,共計一百 一十九萬八千股;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張世平、張秀華四名,並分開盤前 之八時五十七分五十四秒,及十時0六分五十一秒至十一時0九分五十秒間,以 跌停價五七.0元,委託買進十六筆共計,八十五萬八千股,另人頭帳戶許進國 、江和、胡依惠三名於十時零六分五十一秒至五十八分五十九秒間,陸續以跌停 價四十九.八元委託賣出十三筆,共計六十萬股,其中許進國、江和並與人頭帳 戶林揮隆、許鳴鳳,於十一時十七分0秒至十九分十四秒間,以五四.0委託賣 出七筆,共計一百二十三萬六千股。本日人頭帳戶間相互成交,共計五十五萬股 ,佔當日該緯城股票成交量四百三十七萬六千股之百分之十二.五六。(四)乙○並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中緯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多次以高於前 日收盤價或當日委託買入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以漲停價買入緯城公司股票,或 意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緯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多次以低於前日收盤 價或當日委託賣出前已成交市場價格或以跌停價賣出緯城公司股票,操縱緯城 公司股票價格:
1、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許進國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六分十六秒至三十七秒間,以 四十九.三元,連續委託賣出三筆,共計一百一十一萬八千股;另使用人頭帳戶 林興隆於九時0分三十六秒委託買進一筆,二萬股,人頭帳戶許進國於十時三十
六分四十七秒至十一時0三分三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十五.八元連續委託賣出 十四筆,共計五十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則於十時三十六分四十八 秒至十一時0三分三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十四筆,共計 五十七萬股,人頭帳戶李昌玲復於十一時五十三分二十九秒,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一筆,計二十萬股。以四九.二元及四九.三元之價格成交。 2、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許鳴鳳、李昌玲於開盤前之八時四十九分五十六 秒至五十二分0五秒間,以四九.四元連續委託賣出四筆,共計八十萬九千股; 林興富則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六分二十三秒,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進一筆二萬 股。另使用人頭帳戶張世平於十時十九分二十三秒至二十四分四十六秒間,以漲 停價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四筆,共計二十萬四千股;人頭帳戶林揮富、許進 國以漲停價五二:五元連續委託買進十三筆,其計六十三萬六千股,人頭帳戶林 興隆、許鳴鳳、詹豔秋,於十一時十一分三十二秒至三十一分十二秒間,以跌停 價四五.九元連續委託賣出十四筆,共計六十萬九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李昌玲並 於十一時三十五分二十一秒至三十七分三十八秒間,以四九元連續委託賣出三筆 ,共計四十七萬五千股;張世平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五十八秒,以漲停價五二.五 元委託買進一筆,計十六萬股。
3、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進國、林興富於盤前之八時五十六分十七秒至四十秒間,以四九 .二元委託賣出三筆,共計六十五萬六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則於開盤前之 八時五十四分三十五秒及九時0五分五十四秒至二十二分五十五秒間,以漲停價 五二.五元委託買進十一筆,共計十二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何志堅、林興富、 詹豔秋三名,則於九時四十七分至十時三十七分四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 元,連續委託買進二十四筆,共計七十九萬七千股,其中林興富並於九時四十八 分五十九秒至十時三十七目四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五.七元連續委託賣出二十 筆,共計五十六萬四千股,而何志堅又於十時四十二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十二萬 六千股。使用人頭帳戶江和於十時五十九分二十三秒,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託 買進一筆,計二十萬股。
4、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使用人頭帳戶詹豔秋、林興隆、何志堅、江和等四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五分 二十三秒至五十五秒間,以四九.二元,委出四筆計九十五萬五千股,該四名復 於九時三十五分五十五秒至十時十四分十八秒間,以跌停價四五:七元連續委託 賣出三十一筆,共計一百一十六萬五股。其中林興隆並以使用之人頭帳戶許鳴鳳 、李昌玲並於九時三十六分0六秒至十時二十四分四十二秒間,以漲停價五二. 五元連續利託買進二十四筆,共計一百二十六萬六千股,另集團成員林興富於十 一時五十六分四十九秒時,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十萬股。 5、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於九時二十三分三十二秒及四十五分五十八秒陸續以四九. 五元、四九.七元各委託買進一筆,共計二十七萬五千股;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 以五一.0元,於十時十三分四十秒至十四分0三秒,連續委託二筆,共計五十
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江和又於十時十四分四十八秒,以漲停價五二.五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十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復於十時十九分十二秒,以漲停價五二. 五元委託買進三十萬股,林興隆又於十五十九分三十二秒至十一時十七分五十三 秒間以漲停價連續委託買十筆計五萬股;使用人頭帳戶許進國、江和二名,於十 一時五分二十秒至五十三分三十九秒間,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二筆,共計五十萬股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富、許鳴鳳、詹豔秋、李昌玲於十時三十六分二十三秒至五 十三秒間,以漲停價五二.五連續委託賣出四筆,其計八十三萬四千股。本日並 以漲停價五二.五元收盤。
6、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許進國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十二秒、及五十九分四十 五秒,分別以五四.0元及五三.0元,委託賣出三筆,共計八十八萬股,詹豔 秋則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以漲停價委進一筆十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李昌玲 於九時0分四十二秒至二十七分0七秒間,以五二.五元陸續委託買進四筆,共 計一百四十八萬五千股,江、林興隆二名則於九時二十九分0七秒至十時四十四 分0三秒間,以跌停價四八.九元,陸續委託賣出十三筆,共計六十九萬四千股 ,其中林興隆並與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於九時二十九分十六秒至十時四十四分0 三秒間,以漲停價五六.0元,陸賣委託買進十三筆,共計七十四萬八千股;使 用人頭帳戶李昌玲、許鳴鳳復於十一時二十六分0六秒至四十二分三十九秒間, 以漲停價五六.0之續委託買進八,共計二十萬股。 7、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詹豔秋、林興隆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二分0四秒至 五十四分0三秒分別以五三.五元至五五.0元,委託賣出六筆,共計九十九萬 八千股;許鳴鳳、詹豔秋、林興隆及張世平四名,並於十時0五分五十四秒至十 一時二十六分三十四秒間,以跌停價四八.七元,陸續委託賣出十九筆,共計八 十一萬八股,其中許鳴鳳又於十一時四十一分三十一秒,以五三.五元,委託賣 出一筆十一萬八千股,另林興隆、許鳴鳳及人頭帳戶江和、許進國、胡依惠等三 名,復於九時○四分○一秒至十一時二十六分三十五秒間,以漲停價五六.0元 ,陸續委託買進五十筆,共計一百九十五萬四千股。成交價為五三.五元至收盤 。
8、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使用人頭帳戶胡依惠、許進國、林興隆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四十四秒 至五十五分五十秒間分別以五四.0至五五.五之價格委託賣出六筆,共計一百 一十九萬八千股;人頭帳戶林興隆、詹豔秋、張世平、張秀華四名,並分開盤前 之八時五十七分五十四秒,及十時0六分五十一秒至十一時0九分五十秒間,以 跌停價五七.0元,委託買進十六筆共計,八十五萬八千股,另人頭帳戶許進國 、江和、胡依惠三名於十時0六分五十一秒至五十八分五十九秒間,陸續以跌停 價四九.八元委託賣出十三筆,共計六十萬股;其中許進國、江和並與使用之人 頭帳戶林興隆、許鳴鳳,於十一時十七分0秒至十九分十四秒間,以五四.0委 託賣出七筆,共計一百二十三萬六千股。
9、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秀君於九時以漲停價五七.五元委託買進一筆,二萬股,使用之 人頭帳戶員張秀君、江和、林興隆三名於十時0二分0七秒至十時五十九分二十 七秒間,以漲停價五七.五元,陸續委託買進三十一筆,共計六十三萬股。成交 價為五四.五元及五五.0元至收盤。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秀華於十一時十八分十二秒,以漲停價五八.五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十四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七秒,以漲停價五 八.五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十三萬股;使用人頭帳戶詹豔秋於十一時五十七分 四十七秒至五十九分二十七秒,以漲停價五八.五委託買進二筆計十五萬股。人 頭帳戶江和,於十一時十八分二十五,以跌停價五一.五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十四萬股;張秀君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十秒,以跌停價五一.五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十三萬股。成交價為五五.五元至收盤。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使用人頭帳戶詹豔秋、張秀華、何志堅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一分三十秒至 五十七分四十八秒間,以五六.五元及五六.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四筆,共計 六十四萬三千股;何志堅及張秀華復十時十一分0少至二十八分十一秒間,以跌 停價陸續委出三筆,共計三十萬八千股;使用人頭帳戶張秀君則於十時十一分十 四秒至二十八分十九秒間,以漲停價五九.0元陸續委託買進三筆,共計三十二萬股,集團成員李昌玲、張秀君、許鳴鳳、胡依惠等四名,於十一時十三分五十 三秒至四十八分十秒間,以漲停價五九.0元,陸續委託買進十四筆,共計七十 萬股。成交價為五六.0元。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使用人頭帳戶許鳴鳳、胡依惠、張秀君三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三分三十二秒至 五十四分十七秒,及開盤後之九時十九分五十五秒,以五六.五元,陸續委託賣 出三筆計八十八萬四千股;使用人頭帳戶張秀華、許進國、林興隆、張世平、李 昌玲等五名,於九時五十二分十七秒至十一時四十一分二十一秒間,以漲停價五 九.五及五九.0元,陸續委託買進十二筆,共計一百七十五萬股。成交價五六 .五元及五七.0元。
、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使用人頭帳戶林興隆、許進國、李昌玲、張世平四名,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四分 四十二秒至五十六分十八秒及開盤後之九時二十四分二十八秒至二十八分四十四 秒間,以五七.五元委託賣出五筆,計一百二十一萬股;使用人頭帳戶何志堅、 江和二名,於十一時二十分二十三秒二十九分四十四秒間,以漲停價六0.0委 託買進二筆,共計六十萬股,成交價五七.五元。 、八十四年元月六日:
使用人頭帳戶張世平、江和、張秀華於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九分四十三秒至九時0 分0二秒間,以五八.五元,委託賣出三筆,共計四十萬股(均未成交)。張秀 君則於八時五十六分三十二秒,以漲停價六0.五元,委託四進一筆二十五萬股 ,張秀君、何志堅復於九時0九分十秒至十二分十四秒間,以漲停價六0.五元 連續委託買進三筆,共計四十萬股;使用人頭帳戶林揮富、胡依惠、林興隆三名
於十一時四十七分四十八秒至五十七分二十秒間,以五七.五元之價格,陸續委 託買進二筆,共計五十五萬股,另使用人頭帳戶張世平、張秀華、江禾、林興隆 四名,於十一時五十四分四十八秒至五十六分五十一秒間,以跌停價五三.五元 委託賣出四筆,共計九十六萬九千股;成交價五七.0元。 、八十四年元月七日:
使用人頭帳戶胡依惠、林興隆、張秀君於開盤前之八時四十二分三十一秒至五十 五分二十五秒間,以五七.五元、五八.0元之價格,委託賣出四筆,共計八十 萬股;使用人頭帳戶張世平、李昌玲、張秀華,於十時十四分五十九秒至十時五 十七分0四秒間,以漲停價六0.五元及五七.0元,陸續委託買進七筆,共計 一百一十六萬八千股,成交價為五七.五元及五七.0元,胡依惠及張秀君並於 十時五十八分三十二秒至四十四秒間,以跌停價五三.五元,委託賣出二筆,共 計五十一萬七千股,並以五七.0元之價格成交。 、八十四年元月九日:
使用人頭帳戶何志堅、江和、李昌玲、胡依惠四名,自開盤前之八時五十五分四 十四秒至十一時0七分十秒間,陸續以五七.0元委託買進三十筆,共計六百四 十八萬六千股,其間並分二十五筆取消委託及減量達五百零六萬二千股,成交價 則為五七.0元。何志堅並十一時0二分二十六秒,以漲停價六0.五元委託買 進一筆十萬股,成交價為五七.五元,張秀華則於十一時五十分三十六秒,以跌 停價五三.五元委託賣出一筆十四萬股,成交價為五七.0元。二、乙○以上開方式,使億豐股票之股價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 由每股五十五上漲至八十三.五元,漲幅達百分之五十二。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自每股九十九元上漲至同年四月一日每股一五五元。復自四月一日每股一五五元 劇跌至四月十日每股九十七元,其股價漲跌幅達百分之百。並致使緯城公司股票 之股價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八十四年元月九日止,從每股四十九元上漲至 五十七元。嗣因洪福證券事件發生,及證券管理委員會即將實施款券劃撥及新監 視制度,使金主及證券商對小型高價股失去信心,依附於證券商之丙種資金撤資 強迫出賣股票,乙○為免股價下跌,被追繳保證金,遂改以現款買進,此時已出 現週轉不靈現象,竟又單獨起意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 商(詳如附件㈢)不知情之職員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而以附件㈢所示姓名之 人頭戶(按各該人均不知違約交割之事)之帳號買入或賣出如附件㈢所示之億豐 及緯城股票股數,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買賣,都於屆期交割之日違約不履行交割, 總計金額逾七億元以上(詳如附件㈢所示)致使緯城股票於違約申報後之八十四 年一月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等五日每日收盤價均以跌停價收 盤,累計上開五日該股票股價之跌幅為百分之三十四點五一,該五日之日平均成 交量為二、0九三仟股,較違約申報前五日之日平均成交量六、三七0仟股,減 少幅度高達百分之六十七點一四;以及億豐股票於違約申報後之八十四年一月十 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等五日以跌停價收盤,累計上開五日該股 票股價跌幅為百分之三十四點一五,該五日之日平均成交量為一四仟股,較違約 申報前五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五、三四八仟股減少幅度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三, 且整個集中市場之大盤指數累計跌幅為百分之五點二九,日平均成交量減少幅度
為百分之二十六點六二,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且使附件㈢所示之各受託之證券 商因其違約而依規定反向沖銷以低價之賣出如附件㈢之股票而遭受虧損。復因其 利用不知情之附件㈠所示之各人頭戶,以券商透過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 資買進億豐、緯城股票,因股票大跌,致其各人頭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 一四0以下,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乃依規定透過券商處分擔保品以清償授 信債權,惟仍受有相當損害。乙○乃於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前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就前開違約交割部分,向該署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三、案經乙○自首及被害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 處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自動檢舉移送原審併案審判。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僅坦承有違約交割之犯行,附件(二)帳戶均為伊之親友 ,其他是營業員或券商提供之丙種人頭帳戶,否認有炒作股價之行為;並辯稱: 其買賣股票係用集保交割及現股交割之方式,辦理交割手續,並確實為股票之過 戶買賣;因伊入主億豐公司而購買億豐公司股票,並無炒作意圖,伊無能力炒作 億豐股票,而於八十二年七月二日至九月二十九日間,利用親友帳戶及人頭戶相 互間成交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者僅有十一個交易日,且買進多,賣出少,八十三年 三月十五日至同年四月十日,億豐股票鉅額漲跌之情形,係因八十三年四月七日 為億豐公司股票之最後過戶日,融券放空回補,買盤轉強,賣盤惜售,非其炒作 所造成,況其買賣億豐及緯城股票一年半以來,均未達台灣證卷交易所之「有價 證卷監視報告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之監視標準,未曾有遭受警示之情形云云 。
二、經查:
㈠前揭偽作買賣及炒作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調查局初訊時供承:「億豐股 票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證管會核准該股票開放融資融券,我即在三天內將所有 融資餘額用盡,依證管會規定,融資戶半年內要結算一次,在結算後,我又以同 一方式悉數再買進,每次我大概作融資股數的八成,大約在一萬五千張左右,這 些融資戶我以親戚朋友的名義,:::,其餘均是各券商營業員所提供」、「融 資庫存總表是記載我在各券商以融資方式買進億豐股票所使用之融資戶數及買進 之張數統計表以及在八十四年二月、三月、五月融資屆期,必需償還賣出之預計 處理之戶數及張數,總計統計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以融資方式買進億豐股票, 共計有二三三戶,計一八、九九七張(每張一千股)」(以上見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一七六七號券第四、五頁)、「我是在八十二年六月初就介入億豐股票,剛開 始都以現金買賣較多,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該股除權,我於除權後,就積極介 入,自每股五十五元拉抬至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每股八三.五元,自此以後億 豐股價大都維持在百元上下,:::。」(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號卷第 一一八頁)、「大部份億豐窗簾之融資餘額都是我在使用,:::」(見前揭卷 第一四五頁)等語明確。核與同案被告呂維琴於調查局初訊時所述:「乙○除命 我分散券商外,還要我在同一券商以小量連續分批買進,目的就是要規避證券交
易所的警示系統,避免被查覺大量買賣億豐、緯城兩種股票。」情節相符。(見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號卷第一0頁)。雖被告乙○另辯稱:億豐公司股票 自渠介入後,其漲跌都隨市場供需而穩定上漲,由於億豐公司股票是小型股,為 投資戶認同,所以渠也順勢護盤並無刻意急劇拉抬,至於該股最高漲至一五五元 ,係因除權空頭回補所致云云,應係委責之詞,難認被告無炒作股價之故意。 ㈡次查如附件㈠所示陳國農等三百二十七戶於各該證券公司所設立而提供予被告乙 ○買賣億豐公司股票之帳戶,除部分係被告乙○親友開戶,惟均係本案被告乙○ 用以買賣億豐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如附件㈡所示林興富等十三人之帳戶則係被 告乙○親友所設立,用以買賣緯城公司股票之帳戶,業據被告乙○於調查局調查 筆錄、原法院審理時、本院本審審理中供述綦詳,並有各該帳戶開戶資料、買賣 股票委託書、交割憑單、交付清單、對帳單等有關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則本案如 附件㈠及附件㈡所示帳戶應歸戶於被告乙○,並統合觀察前揭帳戶之交易資料憑 以認定被告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甚明。
㈢經整體觀察被告乙○所使用如附件㈠及附件㈡所示他人名義帳戶買賣億豐及緯城 公司股票情形:
1、被告乙○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及八十三年三月一 日至四月三十日之期間內,有多日利用如附件㈠所示人頭戶委託買進億豐股票 及委託賣出億豐股票,而相互成交之情形,其中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八月二十 八日、九月十四日、九月二十七日等四個營業日,以及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四月二十一日、四月二十七日等三個營業日,相互成交量百分比均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
2、被告乙○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共七十六個營業日中,有五十二個 營業日,以及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共五十個營業日中,有四十一 個營業日,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億豐股票成交量均佔當日交易市場買賣億豐 股票成交量之百分二十以上。且被告乙○連續買賣億豐股票之行為,已使得億 豐股票股價於八十三年四月六日下跌六檔,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影響億豐 股票股價下跌三檔,於八十二年七月八、十、二十、二十七、八月十、三十一 日、九月十四、十六、十七日,以及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影響億豐股票股價上漲 或下跌二檔不等。
3、被告乙○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八十四年元月九日止,共十八個營業日, 利用如附件㈡所示人頭戶委託買進緯城股票及委託賣出緯城股票,而相互成交 之情形,其中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一日、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等七個營業日相互成交量分比均達百分之十以上,八十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甚至高達百分之二十四。
4、復以被告乙○購買億豐及緯城股票之集保交割及現股交割等二種交割方式,確 實曾為股票過戶而為所有權人名義之變更。惟查:被告乙○所購入之億豐、緯 城股票所有權名義人,雖均因被告乙○買賣股票行為所利用之人頭戶帳戶名稱 不同而迭有變更,然購買該等股票之資金供給人均係源自被告乙○調度,是在 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上億豐及緯城股票多次所有權名義人之變更,無異是將 該等股票,由被告乙○之右手賣出,復由其左手買進,以創造股票市場交易熱
絡假象,以達到炒作股價之目的,被告若非為炒作股價,則被告何必使用大量 人頭帳戶﹖若為投資目的,則以自己戶頭買賣擔任股東,何必經常買賣進出, 徒增風險﹖是被告其行為在於炒作股價,昭然若揭。 5、此外,復有證券交易所所提供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SRB630)、相關 投資戶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SRB870ON)、如附件㈠及附件㈡所示人 頭戶之開戶資料、買賣億豐及緯城股票交割憑單、買進委託書、買進報告書、 股票交付清單及對帳單等有關交易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八十四年 三月二十四日(八四)肆字第四四一二一五號函、八十四年五月二日(八四) 肆字第四四一八五九號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 日台證(八四)密字第0四八八0號函、八十四年三月三日台證(八四)密字 第0三0四九號函(見第八四七四號偵查卷第六二頁)及億豐股票交易分析報 告、緯城股票交易分析報告、監視報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 十月九日復證(八五)字第一一四五號函等在卷足憑(附於本院上訴審卷)。 雖前揭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八十四年三月三日台證(八四)密字第0三 0四九號函檢送本案億豐股票違約交割案人頭戶交易分析報告認為:「::: 尚未發現該集團符合一個月內有五日以上,且各日均連續多次之委託買進(賣 出)價格高(低)於成交價或以漲(跌)停板價格委託,且對成交價有明顯之 影響:::」等情(見第八四七四號偵查卷第第六十五頁)。惟如前所述,本 件被告乙○是否有炒作股價,應統合整體觀察被告乙○等人所使用如附件㈠及 附件㈡所示他人名義帳戶買賣億豐及緯城公司股票情形,並據以判斷之結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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