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00號
上 訴 人 甲○○ 男 四
即 自訴人
被 告 乙○○ 男 四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三七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主旨:依法提起自訴。㈡說明:貴院原有蔡富中傷害... 案,台東地檢馬培基跟我有仇公報私仇,我亦告其瀆職罪。他與蔡富中是共犯, 乃狀告於貴院尋求司法公正之處分。另附台灣高院刑事狀影印本,現依法告其傷 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蔡富中有偽證,我亦告蔡富中)蔡富中是很會撒 謊的小人,台東地檢署他做偽證,我已告他偽證罪,使其兄乙○○(共犯)無罪 。最先死不認罪,到我一逼,他才說實話,承認他傷害之事。但他又說「拉扯」 我傷害他,為何他不敢告我,我提出:我當場並沒還手,他偽造驗傷證明,他剛 才說我一包東西全是法院...他「故說八道」我這有公司文件、珠寶,他為人 惡質,犯了錯死不認錯,無懺悔之心,他雖初犯亦不可輕判。事實全是我以前朋 友陳利洲引起,陳叫我向他家追討和解金,因其弟蔡富義打我。我向他母蔡吳玉 芬發支付命令,他兩兄弟懷怨,去年八月四日晚其兄拿魚桿約我到涼庭談。恐嚇 我說他母有三長兩短,絕不放過我,逼我寫悔過書不讓我離開。我不料我寫了悔 過書,他兩兄弟打我叫我下跪,其兄還想幹掉我,因富中沒答應我才能活命。我 乘洗臉之際報警脫逃,他如此惡行才可惡。以小人手段報復,又敢做不敢當,請 庭上明察。原審「公報私仇」應調查未調查。請侵占罪發回地院重審。如果蔡富 中是君子,他該好好和談;不該用暴力威脅手段達成目的。請傷害罪予適法處分 ,亦予庭上有業績」。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而自訴案件管轄錯誤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 件於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 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 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 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三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第三百 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 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亦有明文。三、經查:㈠、本件被告乙○○之住居所係在台東市○○街五五巷二號四樓,除據自 訴人甲○○陳明在卷外,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份附卷 可憑,是被告之住居所當非屬原審法院管轄範圍內。㈡、另自訴人狀中並未明確 指明本件犯罪事實之犯罪地,是本件犯罪地不詳。㈢、被告復未在監在押,此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之住所
、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於起訴時均非在原審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是自訴人向原 審法院提起自訴,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原審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 轄錯誤之判決。並以本案未經自訴人聲明,自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經核原判 決並無違誤,自訴人上訴略以:「自訴人最近發生事故,延到今日才遞狀,上訴 聲明,撤銷原判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負責任,台東地檢、地院有一群鼠 官執法不公難期公平也。上訴意旨:指摘吳孟良糊塗,我亦可聲請指定管轄。本 案與蔡富中乙案有關,亦可告到台北併案並非不當。原審應調查未予調查,判決 違背法令。吳孟良真是個糊塗官。台北地院尚有蔡富中偽造文書罪,本案併入其 中並非不當。屏東地院鼠官包庇黃國永,我依法告他,因屏東地院執法不公。上 訴聲明撤銷原判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是糊塗官,應調查不予調查其判決已違 背法令也。以前我狀告於台北,台北轉至屏東,現屏東出現不公,再狀告於台北 。為何於法不可」云云,所陳與前開規定不合,以推測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施 俊 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