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3134號
TPHM,91,上易,3134,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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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甲○○ 男 民
  被   告 乙○○ 男 民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八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 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兩造係約定自訴人支付三十萬元,被告即應完成裝設電腦 及軟體設備,此有證人謝嘉慶可傳證。被告竟詐得三十萬元後,置之不理,顯係 詐欺。又被告未經授權竟與自訴人簽立合約書,亦屬冒名行事,原判決未察,顯 有未當云云。然此不惟為被告堅詞否認,核卷附兩造簽立之「著作權授權租賃契 約書」係明載甲方(即自訴人)於簽約時交付權利金六十萬元,並無分期支付之 約定,被告堅詞否認自訴人所指已交三十萬元即應履行裝設電腦連線設備設備云 云,即非無據,此於原審判決已有論述,因事已明確,即無再傳謝嘉慶之必要。 又被告前已與瑞鋒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承攬合約書」,明載乙方(即 被告)得承攬人身保險業務,並得對其所屬使用人、受僱人簽訂合約以招攬業務 ,有其提出之該承攬合約書附本審卷可考,則自訴人指其冒名偽造,顯屬誤會。 則本件雙方以三十萬元交付後如何履約,迭起爭執,要屬民事契約履行之糾紛範 圍,自訴人就原審判決已說明事項及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再為爭議,指摘原判 決為不當,則難認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黃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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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鋒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