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丁泰欽
債 務 人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 務 人 黃妙娟
黃文聰
李憲榮
李賴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750,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
│ │(新臺幣) │ │ │ │
├──┼──────┼──────────┼──────┼────┤
│001 │75,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2 │675,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3 │1,500,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4 │7,000,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9% │
├──┼──────┼──────────┼──────┼────┤
│005 │13,500,000元│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
│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違約金計│
│ │(新臺幣) │ │ │算方式 │
├──┼──────┼──────────┼──────┼────┤
│001 │75,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
│ │ │ │ │月以內按│
│ │ │ │ │上開利率│
│ │ │ │ │10% ,逾│
│ │ │ │ │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
│ │ │ │ │率20% │
├──┼──────┼──────────┼──────┼────┤
│002 │675,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3 │1,500,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4 │7,000,000元 │民國106 年6 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5 │13,500,000元│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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