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95號
ULDV,106,司促,489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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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丁泰欽
債 務 人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 務 人 黃妙娟
      黃文聰
      李憲榮
      李賴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750,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
│  │(新臺幣) │          │      │    │
├──┼──────┼──────────┼──────┼────┤
│001 │75,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2 │675,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3 │1,500,000元 │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004 │7,000,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9%  │
├──┼──────┼──────────┼──────┼────┤
│005 │13,500,000元│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0%  │
└──┴──────┴──────────┴──────┴────┘
┌────────────────────────────────┐
│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違約金計│
│  │(新臺幣) │          │      │算方式 │
├──┼──────┼──────────┼──────┼────┤
│001 │75,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
│  │      │          │      │月以內按│
│  │      │          │      │上開利率│
│  │      │          │      │10% ,逾│
│  │      │          │      │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
│  │      │          │      │率20%  │
├──┼──────┼──────────┼──────┼────┤
│002 │675,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3 │1,500,000元 │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4 │7,000,000元 │民國106 年6 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005 │13,500,000元│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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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