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33號
ULDV,92,催,33,200301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歐迪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 │貳仟元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
│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林克螽      │0000000 │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元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
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1/1頁


參考資料
歐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