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18號
ULDV,92,催,18,2003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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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台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吳美貞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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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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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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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勝華塑膠企業有限公│六0三五一一  │陸萬元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司 唐福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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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
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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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