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16號
ULDV,106,司促,4816,2017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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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KAI YANG SHOES CO., LTD.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妙娟
債 務 人 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1,730,751.16元,
  及其中①1,083,825.96元②161,507.22元③485,417.98元自
  民國①106 年6 月28日②106 年6 月5 日③106 年6 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3.97% ②2.35% ③3.97% 計算之利
  息,暨自①106 年7 月29日②106 年7 月6 日③106 年7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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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