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翁德清
債 務 人 吳姿瑩(即吳鴻如之繼承人)
吳貞瑩(即吳鴻如之繼承人)
吳珮伶(即吳鴻如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素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鴻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9,944 元,及其中9,265 元部分自民國106 年8 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7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鴻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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