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KAI YANG SHO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下同)815,000 元,及其中①
260,000 元②555,000 元自民國①106 年7月16日②106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3.25% 計算之利息,暨自①
106 年7 月16日②106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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