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
字第一五三四六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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